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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方面的法规目录 - 图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第十二条 应由单位或个人自行清运的垃圾、渣土,可以委托环境专业单位或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服务公司清运,双方应签订委托清运的垃圾、渣土协议。委托方应向受托方交付清运费,受托方发负责清运垃圾、渣土

第十二条 应由单位或个人自行清运的垃圾、渣土,可以委托环境专业单位或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服务公司清运,双方应签订委托清运的垃圾、渣土协议。委托方应向受托方交付清运费,受托方发负责清运垃圾、渣土,并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泄漏、遗撒承担责任。 69 7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十四.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扬尘管理。工地要采取围挡、路面硬化、洒水、密闭运输、防治料堆扬尘等措施。对环保未达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 标的工地,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工整顿。 二.建筑工地(包括拆迁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档,土堆、料堆要有遮盖或喷洒覆盖剂;施工道路要硬化,要在工地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口处设置清除车轮泥土的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土驶出工地;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撒;要指定专人清扫工地路面;要按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有搅拌站的,必须有控制扬尘措施。 通告 四.所有料堆、煤堆、灰堆必须密闭、半密闭堆放或喷洒覆盖剂。 三.控制机动车污染 71 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三阶段控制(十一)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坚决减少本市柴油车数量,市区不再新增柴油车 大气污染措施 五.控制扬尘污染 (十七)加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的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是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的责任者 五.控制扬尘污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二十一)所有工地必须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环保标准。市建委要继续加强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施72 第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工企业必须在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尘,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市政管委要监督拆迁防尘工作。通告 拆迁工地要随拆随清运渣土,随拆随洒水,拆迁后立即采取防治扬尘的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第七条 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保护工作基本标准 应及时清运,适量撒水,减少扬尘。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结合设计中的永久道路布置施工道路。施工道路的基层做法按设计要求执行,面层可分别采用礁渣、细石、沥青或混凝土,以减少道路扬尘。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六条 凡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撒水降尘。 76 (91.5.8) 第二十一条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2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作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工地所在区、县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一.规划内工地的燃煤茶炉、大灶必须于1999.2.15前完成改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任务。 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 77 (98.12.17) 二. 在施工地的具体要求:施工现场周边围挡,防止物料、渣土外逸;施工主要干道必须硬化;施工车辆出入现场采取防止泥沙带出现场的措施;运土方、渣土车辆封闭,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撒;四环路内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确因各种原因无法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地,必须在搅拌设备上安装除尘装置;严禁凌空抛撒,建筑垃圾储存要密闭,清运要及时;水泥及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物应在库内保存或严密遮盖;应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 北京市消防局发出通知要求加五.1999.8.1起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凡选用未经市消防局备案的消防泵、消防供水设备的,市消防局一律不予78 强消防泵消防供水设备产品质验收。 量监督管理(99.8.1) 79 二.4 施工现场的大灶茶炉全部改用清洁燃料。各施工工地要做到围挡严密,并做好车辆不夹带泥砂出场和控制扬尘措施的落实。 199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三.2 加大控制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减少施工扰民,做好施工现场的道路硬化,强噪声机械设现场管理工作要点 备的封闭使用。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推广低噪声环保型混凝土振捣棒。建筑及生活垃圾要随清随运,严禁凌空抛撒。水泥及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物要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现场应制定清扫和撒水制度,配备设施并指定专人实施 80 2000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三.1.加大治理施工工地样扬尘的力度。 场管理工作要点 为加强用水器具的质量监督,推广应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对本市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水嘴、阀门、水箱配件等用水器具实行准用证管理。自99年7月起,本市各建设工程和日常维修、更新,均须采购和使用具有北京市用水器具准用证的产品。 附件:1。北京市第一批用水器具准用产品名录 81 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一批用水器具准用产品名录的通知 82 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二批用水器附件:北京市第二批用水器具准用产品名录 具准用产品名录的通知 8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十七.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必须封闭使用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强噪声施工,在居民稠密管理暂行规定 区施工应使用低噪声振捣器。 第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划审批的范围,设立施工现场围挡,要求牢固、美观且高度不低于1.8米 8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用水、生活用水、排污设施进行整体布置,要适应季节施工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消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防用水做好前期准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严禁在结构工程内部存放,并以当日作业的需求量发放。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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