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作者:gxw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
141
云工信煤行〔2010〕1153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扎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23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煤矿瓦斯专家会诊工作,现将《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扎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23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一次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查找瓦斯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掌握全省瓦斯治理安全欠账情况,研究和制定瓦斯治理新的政策措施,加快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步伐,提升我省瓦斯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
组 长:王 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林 勇 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处长 付爱明 省工信委煤炭生产安全技改处处长 刘兴进 省工信委煤炭企事业管理处处长 吴华云 云南煤监局安全监察处监察专员 杨 浩 省地方煤矿事业局局长 杨纯东 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方伯成 昆明煤炭科学研究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专家会诊办),设在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处长林勇兼办公室主任。 为切实做好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设立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会诊工作组),具体负责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提出专家会诊意见。专家会诊工作组设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 组 长 杨 浩(兼)
成 员 孙吉安 杨纯东 方伯成 李亚明 张 智 张黎明卢华先 田双良 陈楚坚 陈炳昌 尹显忠
为便于全面开展工作,专家会诊工作组可下设若干个专家小组,具体由专家会诊工作组确定。 二、会诊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三、会诊范围
全省2009年瓦斯等级鉴定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因未做瓦斯等级鉴定而要求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尚未批复而要求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详见附件5);2010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新增加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实施步骤
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专家会诊工作的具体实施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评阶段(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由煤矿企业按照《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附件1)、《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附件2)组织对本企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治理自评,以矿井为单位填报《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自评报告书》(附件3)。
各企业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自评报告书》(包括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按照属地原则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再报至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汇总后形成各州(市)辖区内煤矿、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的瓦斯会诊自评报告(书面及电子文档),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到省专家会诊办。
第二阶段:现场专家会诊阶段(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
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专家会诊工作组负责组织对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一进行会诊,并与煤矿签订会诊咨询服务协议。专家会诊工作组可视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家小组,各专家小组按照专家会诊工作组的统一安排,组织专家逐一进行会诊。各专家小组通过听取评估矿井自评意见,查阅图纸、资料、制度、瓦斯治理投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并深入井下现场,查看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从瓦斯治理理念、管理、技术等方面全方位考察矿井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通过对煤矿采掘、通风、瓦斯抽采、运输、排水、防火等各大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会诊,并就矿井自评报告书汇报内容和自评意见提问、质询、讨论,形成专家小组意见。各专家小组要及时将会诊总结报告和各矿井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书》(附件4)提交专家会诊工作组。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011年11月10日前,由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组对各专家小组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书》和会诊工作总结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形成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会诊工作总结,上报省专家会诊办公室。11月30日前,省专家会诊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会诊报告,研究提出下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新措施、新建议。 第四阶段:整改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各煤矿企业按照专家会诊意见,确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会诊工作。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
神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瓦斯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是治理瓦斯、预防瓦斯事故的治本措施,是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制要求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有关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开展好自评工作、配合专家会诊工作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明确责任,确保会诊工作顺利开展。专家会诊工作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会诊技术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会诊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确保会诊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确保专家会诊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专家会诊工作组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专家会诊工作开展情况报省专家会诊办。专家会诊工作组要按照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书进行全面审查,形成最终审查结论。 (三)强化 …… 此处隐藏:27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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