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赠与相关问题的律师工作备忘录
律师工作备忘录
——关于赠与的相关问题
一、赠与的概念辨析
赠与是一个法学术语,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赠与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概念:赠与行为和赠与合同。
(一)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1.赠与合同一般性质 1) 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 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 诺成行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但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为实践行为。 3) 无偿行为
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1.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定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限制条件:
(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即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行使。如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则不得撤销;如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的,则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2)须是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撤销,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3)须是不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3. 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解读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为单方允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单方允诺作为一种赠与,虽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也须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因为这是一种使受赠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须侧重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如甲某日对乙说:“我买彩票若能中50万就送你一半”,乙怕甲反悔,就与之订立了字据。后甲买彩票果然中了50万,乙于是持字据要求甲兑现诺言。因财产权未转移,故甲可以依据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赠与,不再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款限制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不能限制赠与人之债权人的撤销权。虽然赠与符合该款规定,但依据《民通意见》第130条的规定,若赠与人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若赠与人和受赠人恶意串通,通过赠与的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为法定的无效,债权人自然可以主张无效或撤销之。
《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本法第192条、第193条),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依民法理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后,原所有权人就不能依所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但此处的撤销权是法定的,与所有权有同等效力。本法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尚能对抗新的所有权,遑论赠与人的撤销权?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受赠人对财产所为之处分是有效的,因为此处分是基于所有权,是有权处分。财产由第三人等价取得的(此处的第三人不会构成善意取得),由受赠人向该
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第三人也是受赠取得,则受赠人无须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法定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何种性质,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是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是纯粹获得利益的一方,赠与人则是经济上受损失的一方,并且赠与合同的成立基础往往是赠与人与受赠人有一定的感情。所以需要对赠与人进行特殊保护,不能以合同严格履行的标准来要求赠与人。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外,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享有赠与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的法律后果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赠与被撤销的,在赠与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拒绝赠与;财产交付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注意】合同法194条针对的是法定撤销权,而非任意撤销权。
三、房屋赠与
(一)房屋赠与的定义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 …… 此处隐藏:384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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