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江城市群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宁镇扬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规(4)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
6.1.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6.1.3 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中心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6.2 评审方法和标准
6.2.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2.2评审标准
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 6.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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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磋商文件第6.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五、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文件第6.1.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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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 2、质疑处理
2.1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质疑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采购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2.3未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2.4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提起质疑的日期;
(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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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采购中心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6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2.7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中心将在收到参加谈判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8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1、签订合同
1.l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中心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成交产品或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履约保证金
2.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如无另行规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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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弥补合同执行中由于自身行为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的各种损失。如果成交供应商不同意按照规定去做,采购中心有权取消本次采购成交决定,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2.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履行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签署的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证明(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前往采购中心内控科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5-83668526。
3、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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