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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1、在委托人和承办律师认为必要时,对被调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被调查企业客户等进行访谈; 2、如出现即使提出补充调查清单,被调查企业提供相应资料的情况,承办律师可以对被调查企业进行调查访谈; 3

1、在委托人和承办律师认为必要时,对被调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被调查企业客户等进行访谈;

2、如出现即使提出补充调查清单,被调查企业提供相应资料的情况,承办律师可以对被调查企业进行调查访谈;

3、访谈过程中,应当注意律师应有的保密义务及友好态度;

4、调查访谈一般可采用书面问卷方式,或指派调查人员当面访谈并做出书面问卷记录的方式,但调查人员应当确保访谈对象在问卷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向委托人通报与沟通】 36.1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承办律师应当定期向委托人通报尽职调查进展。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承办律师应当保持敏感,迅速判定,并立即提出意见: (一)突发事件;

(二)委托人所在国法律不适用的主要部分或文件,此时有必要由外国专家出具意见;

(三)需要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的部分,例如:保险经纪人、保险精算师、测量员、环境专家、计算机专家以及商业领域的其他专家。

36.2承办律师应当避免向委托人汇报尽职调查结果中所附带的任何非律师分析或判断,除非上述结果在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前,通过分析论证表明应该且己经向委托人进行了汇报。

第三十七条【集中办公制度】

提倡有利于增进承办律师团队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机构等成员之间信息交换和汇总,并提高效率的集中办公制度。

第三十八条【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合作】

保持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就业务、财务、税务和法务等相关问题进行机构间的相互提示与信息补充。

承办律师应当重视与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并对在各自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这样可以有效降低遗漏主要风险点等尽职调查风险,同时有助于提高尽职调查的工作效率。

承办律师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合作,还可以在充分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多种渠道解决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尽可能促成交易目的的达成。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三十九条【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 一般性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

39.1被调查企业基本情况:着重于对被调查企业设立、变更等历史沿革、股权(投资)结构、公司(企业)治理、相关资质、对外投资以及是否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39.2被调查企业资产概况:摸底被调查企业资产权属(如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法律障碍,相关合同、协议与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39.3被调查企业债权、债务概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对被调查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调

查,是否存在怠于履行的债权以及或有债务,以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对被调查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细致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权利负担;

39.4被调查企业业务情况:被调查全,-的业务范围、客尸范围、供应商范围,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转营三务.是否取得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等;

39.5公司重大合同:本部分的审查工作主要涉及被调查企业的重大业务合同、债权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合司、竟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

39.6劳动管理情况:律师应着重审查被调查企业各类劳动合同模板、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行议,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是否合规,相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39.7环境保护问题:主要关注被调查企业是否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他许可证件,环保设施是否验收、排污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9.8财务概况:主要关注被调查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否能够得到执行和贯彻是否根据企业财务要求制备账簿,银行账户的开立是否合规等;

39.9税务概况:主要审查公司税务登记、税赋缴纳情况及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处罚等情形;

39.10外汇概况:主要审查被调查企业涉外贸易涉及外汇支付和结汇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处罚等情形;

39.11海关手续概况:主要审查被调查企业进出口贸易报关、清关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处罚等情形;

39.12诉讼与仲裁等情形:律师应重点调查被调查企业是否在境内外有未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以及尚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等情形。

第四十条【被调查企业基本情况】

一般性尽职调查工作应当涵盖的被调查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十一条【被调查企业基础文件】

被调查企业基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背景及企业介绍、批准文件、投资或合资协议、验资报告及公司(企业)章程等。 41.1调查方法:

41.1.1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索要这些文件,并且,承办律师还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

41.1.2律师独立性调查包括:承办律师应当亲目在工商机关的官方数据库,赴工商、商务或其他相关审批机关,调取与被调查企业设立有关的备案文件,以便与被调查企业提供资料互相印证,证明真实性、完整性,并以此作为撰写调查成果相应部分的依据。

41.2调查重点:

1、被调查企业设立时是否合法、合规;

2、是否存在未在工商、商务等其他机关报批、备案但却适用于被调查企业或其投资人的文件;

3、现行被调查企业的治理结构;以及

4、前述调查发现问题及相关文件对于叹清查企业设立、运营、各投资方利益以及拟进行的商业交易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设立公司证明文件】

42.1调查方法:承办律师应当向被调查企业索要这些文件的原件,并辅助以律师独立性调查进行印证,核实真实性和完整性:

42.2调查重点:承办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企业名称的合法、合规性,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合法性,其记载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投资人承诺认缴的注册资本等是否已经实缴等。

第四十三条【被调查企业股东(投资人夕身份、背景或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和被调查企业与其设立人及其上级主管机关之间的有关证明文件】

43.1调查方法:通过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律师进行独立性调查或者通过工商官方网站查询以及通过进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访谈等途径了解被调查企业股东情况。

43.2调查重点:调查这些文件,目的是发现是否影响拟进行的商业交易模式,特别是在对被调查企业采取股权并购的情况下。

43.2.1投资人的性质往往会决定其投资的性质,如果股权涉及国有资产,其转让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上级有权批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43.2.2如系国有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转让需要经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售的程序;

43.2.3有些企业从工商登记上看是内资企业,但却存在名义投资人代替外国实际投资人代持股权的情况,这一行为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和规避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被调查企业历次改组(或重组)、合并、分立等股权状况及组织结构变化的协议、批文等文件】

44.1调查方法:这些文件除了向被调查企业索要外,还应当进行律师独立性调查。

44.2调查重点:

1、在被调查企业的历次变更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2、是否经过了有权机关的审批 (如需);

3、是否存在未彻底完成变更的情况 …… 此处隐藏:40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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