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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6
导读: 更申请。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号)精神的要求,不得将勘查矿种由《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一类矿产变更为二类矿产;更不得将其他矿种变更为煤、铝、铁、钼等矿种

更申请。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号)精神的要求,不得将勘查矿种由《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一类矿产变更为二类矿产;更不得将其他矿种变更为煤、铝、铁、钼等矿种(但已经整合给相应矿种优势矿业企业的除外)。 勘查施工方案变更备案,必须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l2个月前提出。

合作勘查备案,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进行合作勘查,合作勘查备案申请必须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新合作方注入资金或占有的股权超过50%的,应按探矿权转让办理。

八、关于采矿权变更与备案

变更开采方式,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l2个月前提出申请。变更开采方式,应先调整开发利用方案并经评审备案。

变更开采矿种,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l2个月前提出申请。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l2号)的要求,不得将开采矿种由《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三类矿产变更为一类和二类矿产;也不得将一类和二类矿产中其他矿种变更为煤、铝、铁、钼等矿种(但已经整合给相应矿产优势矿业企业的除外)。

申请合作、合资开采备案的,注入资金或占有的股权不超过50%,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可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申请备案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

前提出。新参与合作、合资方应具备矿业权受让人的基本条件。注入资金或占有的股权超过50%,或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按采矿权转让办理。

九、关于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已经批准予以登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领取的,视同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放弃权益,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自然失效。

十、关于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要求

在我省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严格按勘查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地质勘查工作。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地质技术人员,同时参与地质勘查项目不得超过4项(担任负责人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外省勘查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内承担勘查工作的,必须到我厅进行资质审验和备案。

十一、关于采矿权审批权限

要切实加强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的审批权限审批采矿权,禁止以大化小、变更矿种等变相越权审批行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矿产部门)要对已经批准登

记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于2009年3月底前,将清理和纠正结果报厅采矿权审批登记部门。同时,要严格规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严格禁止变相协议出让采矿权的行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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