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9】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以下称“省政府49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当前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准入
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有关规定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等自然文化保护区(以下称“自然文化保护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自然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主景区)不新设采矿权。
符合省政府49号文要求,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要严格控制。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及为优势矿业企业配置的后备资源,必须是按照就近、适量的原则,经过科学论证,合理配置;优势
矿业企业应是经省政府确定的企业;对于多家矿业优势企业对同一重要矿区的资源均有配置要求的,将在优势企业之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按照鼓励省重点优势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取得矿业权,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发展之路的要求,可以为省属国有地勘单位以协议方式配置适量用于自主开发目的的非空白区矿业权。
涉及中央资金、省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地勘单位资金,采取拼盘、续作等方式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多元投资探矿权,需经评估确权后方可处置。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优势矿业企业和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的矿业权,在处置矿业权时必须把增值部分上缴省财政或转增国家资本金。
探矿权采矿权竞买人、协议受让人或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科技人才实力和较高技术装备水平的从事矿业活动的企业,与矿业相关联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等;具有良好的企业诚信记录;具有与从事竞买或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探矿权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大中型规模采矿权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小型规模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的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探矿权竞买人或受让人必须具有或合作具有与从事竞买或受让的探矿权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二、关于探矿权有效期限及延续
探矿权有效期按照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在勘查有效期限内必须按规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并按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地质报告,详查和勘探阶段提交的地质报告必须评审备案。
到期未提交地质报告的,不得申请提高勘查阶段延续,探矿权自行灭失。探矿权有效期延续后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年限从首次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本文下发之前已经设立的探矿权,不能按期完成勘查任务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有效期的最后一次同一勘查阶段延续。新设立的探矿权,不再进行同一勘查阶段延续。自然文化保护区内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再延续。
严格勘查施工方案编制、评审和备案,勘查施工方案必须充分结合矿床赋存条件和地质构造特征,合理布置勘查工程和确定勘查区面积。
三、关于采矿权有效期限及延续
采矿权有效期限根据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包括设计服务年限及基建期或技改期。在有效期限内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停止生产的,矿权人可根据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出具的意见,向审批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登记机关可酌情给予延续登记。采矿价款已经处置的,不再收取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有效期限届满,尚有资源储量的,可依法申请有偿延续登记,但自然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主景区)内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再延续。
属省级审批登记权限的,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结果,确定是否进行延续登记的资源储量核查或生产勘查。进行生产勘查的,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生产勘查实施方案,经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申请采矿权延续,应在采矿权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过期的,原则上不再受理,采矿权自行废止,因国家政策原因造成过期的除外。在有效期内确因申报资料准备不齐的,可在有效期内申请一次临时延续,临时延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探矿权人可以申请扩大与探矿权范围内同一矿床特征的毗邻区域,但不得申请扩大面积累计达到或超过一个基本区块的区域。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时,探矿权人必须提供前阶段勘查工作总结和评审备案的扩大勘查范围的勘查施工方案。
采矿权人可以申请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或其深部,但扩大的区域应是以往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确有资源储量的区域。申请扩大部分的矿种必须与原开采矿种相同,并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行开采。采矿权人不得申请扩大面积累计达到或超过一个勘查基本区块或能够单独设立采矿权的区域。
支持重点氧化铝企业与骨干煤炭企业、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合作,探索勘查开发煤矿区的煤层下伏铝土矿。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或深部的,需缴纳采矿权价款,且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五、关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按照国务院第242号令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执行。申请探矿权转让,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勘查阶段转让的应完成相应勘查阶段的勘查工作量,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勘查阶段受让的探矿权,1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保留阶段受让的探矿权,不得再次转让。
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在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大中型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年前,小型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申请。受让的采矿权,l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六、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程度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满足以下地质勘查程度: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大中型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详查程度,简单矿床达到普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的,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原矿区的勘查程度。《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 三类矿产除外。
在划定矿区范围有效期限内,不能完成申请采矿登记要件要求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l2个月的一次性延续。
七、关于探矿权变更与备案
探矿权变更勘查单位,必须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勘查矿种,必须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l2个月前提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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