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等4份文(2)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跟踪审计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实行事前审计、事中检查、事后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稽察、审计、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独立或联合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检查时应当通知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对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监督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工程计量签证、设计变更、预算控制、工程帐户以及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正确、合规。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对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设“廉政工程”。对配置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省监察厅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接受省监察厅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责任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实施期间,项目法定代表人不得随意更换,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当给予重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监察、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5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未经公证的;
(六)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关咨询评估、招投标代理、监理、勘察、设计等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授意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
(五)审计、公证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政府机关的国家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有关部委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等项目管理和资
金审批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二)项目法人在合理的工期内,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三)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改正。
项目法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及时改正。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干,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设计部门和专家优化设计方案;
(四)负责组织对“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做好财务分析和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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