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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人员跟踪在建工程进行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提要(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0
导读: 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 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施工方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

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

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施工方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施工方不利。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拒绝签收竣工结算报告的,施工方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交。施工方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方自负。操作中,还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合同价款为固定价的,但人工费单价不要固定,应当约定:本工程人工费的结算价格,按施工期间当地政府所属定额站发布的《标准与造价》、《市场信息》等指导价为准执行。

2、工程款结算应当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90日内完成工程审价(包括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否则,工程竣工了,工程价款不确认不审定,承包人的工程款还是收不到的。

九、其他:

1.取得优先受偿权资格。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由于六个月期限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是,只要承包人在六个月内提出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就保护了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承包人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法,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只要承包人单方提出过这种要求,就说明其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当然要有相应的书面证据,如报告、函件和会议纪要等),这样既保留了优先受偿权,又不违反合同的约定。

2.重视各种资料收集。法务人员在法务跟踪过程中,必须收集、整理、保管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开工令、会议记要、现场签证、来往信函、竣工报告等各种文本资料(没有原件的复印件),力争齐全无缺。并投入档案袋,建立档案备查。或为日后可能引起的民事诉讼准备必要的证据。

3.注重法律文件有效送达。一旦合作的双方发生纠纷,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主张权利的障碍。看一家企业的管理水平,首先要看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签证意识,尤其是送达的管理。可能一些施工企业提交了很多工程量报告、停工通知等等,但只是交给了

发包方,自己手上没有留存提交了这些法律文件的证据,一旦对方不承认收到,施工方就傻眼了。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可以采取以下的做法:(1)所有提交给发包方、监理方的法律文书均一式两份,一份交送达对方,另一份要求对方的有权签认人签字后留己方保存;(2)如果对方不愿意签字,可以采用EMS邮寄(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方式,在备注中写清楚邮寄资料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或文件摘要;(3)邮寄不能送达时或者比较重要的文件可以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殊不知,没有有效的送达就得不到充分的权利,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成为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

4.重视索赔和时效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规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包人的索赔和承包人的索赔适用同样的规则,索赔包括费用和工期,索赔程序是:1、事件发生后28天内索赔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28内索赔人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证据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索赔人的上述材料后在28天内进行答复。例外如果索赔事件是持续进行的,索赔人还需要阶段性发出索赔意向,并在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证据资料。所以基本程序是索赔意向——索赔报告——工程师答复。

索赔的法律依据,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第一,做好施工前及各个阶段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第二,按照施工图和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第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各种款项; 第四,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签证、索赔及开展管理程序。

法务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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