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人员跟踪在建工程进行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提要(2)
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具体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合同一般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具体地约定非施工方原因发生停工时,施工方损失的计算方法,利于出现停工并发生损失争议时顺利向发包人索赔。
五.关于质量跟踪。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法务跟踪中要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设计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是由发包方自己委托设计单位完成的,交由施工方执行,这就存在一个责任承担的问题。施工方应以图纸执行人的身份审核图纸,并且要从施工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角度指出设计缺陷。
(2)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经常发生在隐蔽工程,如果事后发现就明显滞后了,这就要求施工方应将已经完成的隐蔽工程及时交付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检无误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方不能忽视施工组织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工程的特点量身定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实际上是由一整套文件组成的。例如工地现场的材料管理体系,一些重点的、公共的工程或者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需要双方共同选择一个中立实验室做材料检验工作。除了选择这个中立实验室之外还要注意送检方法,是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之下提取样品封存送检,还是由施工单位或者材料单位自己封存送检,再交给各方面检验报告,这二者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所以,工地管理问题是一个严格而科学的问题,应把它纳入到质量保证体系中严格执行。
六、工程款的确认与支付
按合同约定及时得到工程款,是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权利。法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施工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确认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的约定,根据施工工程的进度,适时提出建议和相关工作。
首先是工程预付款,法务人员可合理提示施工企业应得到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对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施工企业应以书面方式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施工企业可暂停开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工程进度款,法务人员要了解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并可以合理提示施工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作量的进度报告(一般应按月,或按工程节点),并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确认工程量并如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对经发函催讨,发包人仍不按约支付进度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应当提示企业写出停工申请报告,阐明理由和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情况,如有必要应当填写工程现场签证单,一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送达。
再次是工程结算款,法务人员可合理提示施工企业首先应该按约定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施工企业可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最后,提示施工企业,要求发包人按约如期、如数返还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如逾期,有必要的,应发函催讨。此外,还有其他几个问题需要提示:
1.如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和延期付款利息,并依约停止工程施工和解除合同。利息从约定付款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难以确定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次日起算。
2.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施工方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施工方不利。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拒绝签收竣工结算报告的,施工方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交。施工方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方自负。
3.向施工企业提示:发负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结算有“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90日内完成工程审价(包括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约定的,要注意提示施工企灶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送达的方式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送达期间是否完成审价的情况,以便对下步应当采取措施准备条件。
5.如发包人不支付结算款,施工企业则不交付工程,并可在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七.工程签证与施工索赔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法务人员应该提醒施工企业,非施工企业原因的进度拖延的,工程变更、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成本、费用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尽量要求发包人签证,主要有:发包人交图签证、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施工组织设计签证、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延期开工签证、发包人暂停施工签证、工期延误签证、工期提前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重新检验签证、工程试车签证、安全保护措施签证、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价款调整签证、工程量计量签证、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承包人停工签证、甲供料交料签证、承包人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确定变更价款签证、竣工验收签证、单项竣工签证、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提交索赔资料签证、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等。
此外,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可以顺延工期,同时还可以办理通过签证,以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变更图纸及施工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约定和规定时间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 …… 此处隐藏:30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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