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2)
性和热情,从而直接导致社区居委会事务参与率较低。而且目前仅有的少数参与行为也并非都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参与。大部分是居民在社区居委会的动员下,采取的带有“执行任务”性质的被动参与,真正在民主自愿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主动参与行为寥寥无几。
2.居民参与结构失衡
目前在中国的许多社区中,积极参加社区居委会活动的主要为以下三类人群:一是需要社区平台发挥余热、排除孤寂的老年人群体;二是满怀爱心和热情,需要进行实践学习的中小学生群体;三是需要定期到社区居委会领取低保,与其存在一种近乎“交换关系”的低保户群体。而能力强、技术高,能够为社区建设提供更为高效的支持和帮助的中青年等社会中坚力量却很少参与到社区居委会建设中来。
3.居民参与层次偏低
城市社区参与的理想模型是将社区建成一种以民主自愿为基础的公共领域。在这种领域中,社区居民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共同关心的社区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过程当中。但是目前中国社区参与的现状与这种理想模型相去甚远,主要表现在居民的社区参与大多只停留在服从和执行层面上。这类参与的前提往往是决策已经形成,居民参与只是为了支持、配合社区工作,例如听取部署、参加各类活动等。而更加具有民主价值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环节上的社区参与行为相当匮乏。
(三)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关系不畅
1. 在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上 ,多头管理
一些社区在此关系的处理上矛盾较为突出 ,这主要表现为 :一是有些居委会,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不支持 ,不配合 ,甚至与物业公司作对 ,导致物业公司工作的开展非常困难;二是有些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居民委员会不理睬,擅作主张,从而对整个社区的管理带来障碍;三是部分小区物业公司与居民委员会的“多头管理”现象严重。由于历史原因 ,老的居住小区普遍存在着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如小区绿化、治安、清洁卫生、停车管理等,影响了小区管理的统一性、协调性,不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的进程 ;四是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的一些收费项目“创收措施”,争相管理;对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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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相互推诿,这就导致了小区内的一些死角、乱角无人管理的局面等。
2. 在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 ,职能交叉
由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 ,既是物业的“业主”,又是小区的“居民”,在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 ,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的情形,如何协调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崭新课题。在多次业主委员会主任会议与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上,代表们普遍反映,在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 ,要么互不理睬 ,关系疏远 ;要么过于密切 ,融为一体,甚至居民委员会的主任直接兼任业委会的主任,导致二者职能混淆。有的代表甚至鲜明提出,业主委员会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业委会的工作,应由居民委员会直接来处理。
3. 在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 ,相互掣肘
此种关系主要指物业公司和业主互相不理解、不信任,导致双方互相指责,业主会嫌物业公司不履行承诺,没有认真看护小区,物业公司则抱怨“收费难”、制约不法业主只能口头警告等,这里本文不做过多探讨。
二、当下城市居委会建设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还规定“不设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对居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居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按道理说在政府与居委会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却是居委会的行政性倾向特别明显,政府对居委会工作事务的干预包括了从人员配备等重要事务到居委会日常琐碎的宽广范围。
(二)居民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
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来对待,漠视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居委会发号施令、派放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级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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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甚至有的居委会居然有100多项职能,这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而对居民来说,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政府和行政性事务,很容易让他们混淆居委会的角色地位,因此,许多居民都不了解居委会的工作。再加之居委会与其他一些政府组织之间的定位模糊甚至错位,导致居民对居委会信赖度越来越低,就更没兴趣了解居委会了。
(三)新型商品小区发展对居委会的冲击
在居委会到底是“居民自治组织”还是政府“腿”这样一个双重身份还搞不清楚的时候,随着住房私有化,特别是新兴商品小区的迅速发展,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这两大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自治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这三个功能重叠的组织形式之间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与冲突。
三、推进城市居委会建设的对策
(一)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实际操作性
1.按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与居委会双方的关系
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自身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原则,确定政府对居委会授权事务的范围、限度,居委会自身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政府对居委会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力度等问题,将指导性的法律,变为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各种规定、条款。
2. 更新观念,改善考评制度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改变以往那种下指标、派任务、搞检查考核的行政命令方式。应树立“能让市场做决不让政府做”的观念,要改变以往将居委会当做下属机构的思想,要把居民会议的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居委会工作的最基本的依据。用市场化、社会化的手段,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等形式做好各项工作。
3.改变角色错位的传统
政府要切实减轻居委会承担的责任外工作,通过理顺关系、明确职能、依法行政改变居委会负担过重的局面,真正让其成为居民自治组织;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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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组织各街道和各职能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贯彻执行该法各项规定,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居委会成员自身也应该明确职责,切实为居民服务。
(二)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
1.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参与意愿
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应通过积极的宣传教育,使居民转变观念,消除社区淡漠感,激发其内在的主动参与意识和理解社区居委会、支持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行为。通过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工作力度以及发动深度,宣传社区居委会事务参与的积极意义,创造有利于社区居委会事务参与的舆论氛围,培养和提高社区居民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同时让居民了解居委会建设状况、活动内容,有利于他们做出参与其中的决定。
2. 加强非政府非盈利组织的培育平衡参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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