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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7
导读: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出资、股权或股份的主要出资人(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出资、股权或股份的主要出资人(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是否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是否已审阅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是否已审阅,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 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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