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论述题(2)
11.甲单位自2009年9月起从事摩托车修理,已经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一直未申报纳税。2010年底,某县国税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核查,直接核定10-12月修理收入含税为5000元,应纳增值税3000元,城建及其教育税附加240元。并于2010年1月14日下达《限期缴款通知书》,甲在限期内未缴纳。1月18日,税务局对甲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罚款3240元。甲拒绝签收,在无其他现场证人的情况下,送达人邀请其他税务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将处罚决定书留置甲处。2月28日,甲逾期仍然未缴上述税款和罚款,国税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年3月1日,甲缴纳税款和罚款6480元。税务局将其作为增值税入库。甲不服申请复议。请分析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中有何不妥?
答:(1)未立案
(2)12月的收入未到征收期限不应核定应纳税额。 (3)稽查局罚款不能2000元。
(4)未送达《税务行政除法事项告知书》并且告知被查人。 (5)邀请其他税务人员在送达回证的签字无效。 (6)未依法征收滞纳金。 (7)税收收入应当分别入库。
12.某基层税务所2010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10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6月18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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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3.京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于2010年8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10年10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10月11日作出责令该单位10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14.2010年7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300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400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问题:1.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请分析宝康县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
答:1.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1)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拍卖或变卖货物抵税;(2)应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变卖应依法定程序,由依法成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不能自行降价销售给职工。(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所未听取王珍的申辩。
15.某企业财务人员2004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10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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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16.税务机关对下辖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该公司从一些个体户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作进项入账,并已抵扣税款70 000元,(2)账外销售达140 000元,少计销项税额20 341.88元。经核实,该企业本月实际应纳增值税额107 549.85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90 341.88(70 000+20 341.88)元,罚款1.05万元的处理。
请问: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得当?应当如何处理?
答:(1)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2)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正确,处罚过轻。(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42%(90341.88/215099.7),偷税数额90341.88元。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100 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同时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
17.A县一个体户于某,主要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2010年与银行签订代扣税款协议,采取银行扣款的方式缴纳税款。2010年5月,A县国税局发现其还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遂按规定对其核定税款,并发给“核定定额通知书”(一式一份,企业留存,且无送达回证),核定每月税款为200元。2010年6月发现该个体户的银行存款不足扣缴税款,A县国税局对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该业户一辆价值5000余元的摩托车。并告知业户不服该措施可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问题:A县国税局的上述执法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
答:(1)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应有送达回证,证明送达企业。并应由税务机关应留存一份;(2)该个体户欠税200元,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应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摩托车价值与欠缴税款数额相差太大,属于超标准扣押;(3)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服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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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A县国税局告知其起诉时限为15日,不符合法律规定; (4)未告知复议权。
18.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 …… 此处隐藏:34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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