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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朝法律儒家化(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13
导读: 理”的效力,而董仲舒作为此做法的倡导者,被引用最多的是《春秋》,故又被称为“春秋决狱”。 (三) 法律内容的儒家化 1、关于刑法原则 “上请原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在犯罪后,不得受直接的审判,必须先上

理”的效力,而董仲舒作为此做法的倡导者,被引用最多的是《春秋》,故又被称为“春秋决狱”。

(三) 法律内容的儒家化 1、关于刑法原则

“上请原则”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在犯罪后,不得受直接的审判,必须先上请皇帝定夺,强调贵贱有别、官民有别,即将孔子的非同姓血缘的君夫一体制加以贯彻,符合儒家“孝”、“忠”的思想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具体指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之外,有罪应互相包庇,不得向官府告发。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⑥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也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即是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制中得到的具体体现;“原心定罪”,即要求特别考察行为人动机的伦理性质。合于纲常伦理即为善,悖于纲常伦理即为恶。时人总结以儒家经义断案的要害是“春秋之义,原心定罪”;自首者减免其罪原则,儒家学说奉行“仁”和“德”,在“法”和“德”之间,“德”是第一位的。犯罪的人自己认罪,宏扬了道德,符合统治思想。这也反映了儒家参与立法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教育目的学说”,也是孔孟“民本”思想的体现;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也是以儒家“仁政”思想为指导,按汉律规定,某些老弱妇孺病残者犯罪,可减免刑罚或区别对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汉书·孔光传》转述“汉令”有“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迄也”的规定,这也是是儒家化的体现。

2、关于刑罚的儒家化。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早在汉文帝,汉景帝时期就进行了刑法的改革。根据汉文帝的诏令,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等拟定了刑罚改革办法,并且最终被汉文帝全盘接受,此次改革废除了三种肉刑,以徒刑取代黔刑,以笞刑取代斩左趾,以弃世取代斩右趾。在汉景帝即位后,又深化了文帝的改革,两度减轻了笞刑,并且废除了宫刑。这两次改革,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改革,使中国刑罚体制开始走向文明,并且由传统的五刑开始向隋唐五刑过渡,是儒家仁政主张对刑罚的一次重大改造。汉代不依靠司法程序,而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

班固.汉书宣帝纪[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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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为先,即百善孝为先。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后的结果。

3、关于民商的儒家化

在汉代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等级制度,身份等级由官僚阶层、平民阶层、贱民阶层。在官僚阶层规定了许多特权,依从儒家的“礼制”。在婚姻家庭方面,坚持了“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家长,告发尊长犯罪、甚至在为尊长服丧期间与人通奸即属大逆不道,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更是秉承了“三纲五常”的儒家家庭伦理的核心。在商业制度上,全面的盐、铁、酒、管始于汉代,对商人单列户籍,规定其不许骑马,不许做官,不许购买土地,并且重征商税。这些也正是儒家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的明显体现。

4、关于司法的儒家化。

在审判案件时候,若法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最常引用的经典是《春秋》,又称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使儒家经义有凌驾于成文法之上的权威,使其直接成为国家法律的渊源,这是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的典型体现。还有重惩不孝不友等一系列制度建设,开始特别注意打击违反儒家理论的犯罪,用刑罚维护礼仪纲常,这都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由此可见,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对汉朝法律乃至此后的各个时期法律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结语

汉朝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确立了封建国家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征。汉朝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继承发展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传统,产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确立了“重罪十条”的罪名,规定了“八议”、存留养亲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一步加深。到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正式完成,唐律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将律文和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一体,全面而且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和儒家思想达到了水乳交融的程度,形成了唐律“一准乎礼”的特征,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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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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