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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陈大师法规总结(387条)(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4
导读: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67、★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67、★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368、裁决书的效力:(1)裁决书一裁终局;(2)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3)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369、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有 3 个特点: 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 双轨制审查

(1)事后审查,即在仲裁的终局裁决作出后,经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

(2) 事后审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需在仲裁“当事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以被动审查为主,以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过多的司法干预。

(3)\双轨制\审查。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和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其中审查实体问题的范围为仲裁认定事实的证据真伪、足够与否和适用法律之对错。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事项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 370、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71、 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72、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的中止、中断,适用于法律有关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 373、人民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合法原则; (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374、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75、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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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约的,另一方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

377、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天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78、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都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79、★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8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81、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82、★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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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的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

38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38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重,明显的不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385、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8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38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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