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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 税法与税收筹划期末复习题库(附答案)(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3.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包装物处理的规定有(ABC)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

3.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包装物处理的规定有(ABC)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B.如果包装物(酒类产品除外)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该押金并未逾期且收取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C.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D.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4.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有(ABD)

A 粮食白酒 B薯类白酒 C 石脑油 D 卷烟 5.以下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是(C)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现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C.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并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D.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E.由委托方自己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以下关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正确的有(B)

A.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收,任何应税消费品只征收一次消费税

B.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均应于移送使用环节缴纳消费税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从价计征的,有国内同类价格的按同类价格征税,没有国内同类价格的,则按组成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无论销售价格高低,均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E.销售酒类产品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四、简答题

1.简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与筹划思路。

答:(1)税法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按规定应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许扣除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2)①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售价时,可适当压低材料成本;②受托方售价高于委托方售价时,可考虑委托个体户加工;③按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不能抵扣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的(如酒和酒精),为避免重复征税,酒类产品应尽量自己生产不委托加工。 2.试述自制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和筹划思路。

答:(1)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按纳税人当月同类销售消费品价格计算应纳税额,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2)成本是组成计税价格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高低。企业一般选用适当的生产费用分配方法将自产自用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分摊少一些,将更多费用分摊给企业其他产成品、半成品,降低组成计税成本,从而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格降低,达到节税目的。 3.简述包装物的筹划。

答:(1)税法规定,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收取押金时,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但对因逾期不再退还的和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2)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在于包装物你能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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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形式。 五、计算分析题

1. 某烟厂主要生产雪茄烟,每月生产出的雪茄烟总有一部分自产自用。在确定自产自用产品的成本时采用统一的材料、费用分配标准进行计算。某月,其自产自用产成品成本为150万元,假设利润率为10%,消费税率25%,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组成计税价格=(150+150×10%)/(1-25%)=220(万元),应纳消费税=220×25%=55(万元)如果企业降低同期同类雪茄烟的成本,该批雪茄烟成本为130万元,则可使企业节减消费税多少元?

解:组成计税价格=(130+130×10%)/(1-25%)=190.67(万元),应纳消费税=190.67×25%=47.67(万元),节税7.33万元。

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0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 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 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

解:(1)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因此,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2)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3)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3.2011年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解: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度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20辆,价格为16万元。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6×20×5%=16(万元),可以达到节税1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

4. 甲公司2009年7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0件,每件价值20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200元,为带包装销售。上述价格都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试提出增值税、消费税筹划方案,并说明筹划依据。

解:(1)筹划前: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轮胎的方式。由于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2000×17%+10000×200×17%=374(万元);应交消费税税额=10000×2000×3%+10000×200×3%=66(万元)。

(2)筹划依据: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 此处隐藏:693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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