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学分析(9)
饭”到“包干到户”的转变,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今天土地流转的前提和条件。农村土地通过流转集中进行适当规模化耕作可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是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不仅有利于土地增产、农民增收,也和国家发展农业政策相一致。
我国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探索中,取得了不小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本章在基于前面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了国外农村土地流转的先进经验和我国成功案例,提出了我国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时所要坚持的原则和对策建议。
6.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坚持的基本原则
6.1.1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问题在我国一直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土地仍然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收入来源的最根本保障,土地流转更是关系到占我国大半人口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因此必须稳步推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来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在出台颁布《土地承包法》以前,我国在进行土地流转的探索过程中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无序状态,比如对土地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合同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土地流转的初期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流转纠纷,地方政府在以行政力量强行推进土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现象比比皆是。《土地承包法》明确地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流转的利益补偿、土地流转的必要程序和正式合同形式等内容,规范了土地流转行为,改变了土地流转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另外,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成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并对其进行价格补偿,对于不愿意流转其土地的农民,不能以行政手段强行介入干预。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基层干部为了自身的利益,违背农民意愿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对其土地的法定财产权利,也违背了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在“反租倒包”的土地流转形式中,一些地方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打着公共建设的名号,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将土地“反租”,又一较高的价格“倒包”出去,为了谋取私利不惜损害广大农民利益,使得农民得不到土地流转的应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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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多样包括丘陵、山地,平原、沙漠等多种地形。南北差异大,资源禀赋不均,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我国不同地方的农村,自然条件差异巨大,社会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加上社会环境和政策方面的差异,使得在不同地区的农村进行土地流转时要因地制宜。
农村土地流转具体的方式要密切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化程度和城市化发展进程等各方面的因素。比如在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由于工业化程度高,二三产业较为发达,为吸纳土地流转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了条件,因此从全过来看,东部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先对较大。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受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土地流转规模较低。在目前尚不具备农村土地流转条件的农村,要长期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备农村土地流转条件的不同农村,由于其具体情况的不同,也要根据不同条件行事,因地制宜地进行农村土地流转。
6.1.3 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载体,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第一生产资料和收入的来源。如果说土地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的话,那么耕地又是土地的核心。因此,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我国将需要更多的农产品来满足人们的日益增长的消费。但我国目前又处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当中,从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的经验来看,在城市化进程中,非农建设农地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最所难免。
目前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导致耕地面的较少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由农村向城镇、由经济落后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转加快,发达地区的耕地依然面临着进一步缩小的趋势。一方面,发达地区的耕地利用率已经达到很高程度,另一方面,进一步的建设依然可能占用平整肥沃的高质量耕地。因此,为了保持18亿亩的耕地红线,必须要求农村的耕地流转中不能用于非农业生产。在对耕地进行保护的时候,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数量和质量上确保耕地的动态平衡。要防止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后任意改变其转入土地的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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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坚持保农为农的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和一般的资源配置一样,是通过流转实现农村土地从使用效率较低的一方转向使用效率高的一方,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增收。但同时要注意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时刻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村土地通过流转集中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但也要确保农民能真正从土地流转中受益而不是遭受损失。农民作为土地流转过程中劣势的一方,其从土地流转中获益的权利常被地方政府侵占。如在政府征用土地的过程中,不顾及农民意愿强行介入,常常支付给农民过低的价格补偿,在土地流转后农民不能从土地流转中增加收入。
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到占据我国半数以上的农业人口,如果在土地流转中不能做到保农为农,无法真正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收益,不仅会大大影响农民土地流转的信心和积极性,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开展,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6.2 政策建议
现阶段,怎样才能构建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探索出与我国当前国情相适应的土地流转模式,是我国政府和广大学者值得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合理土地流转模式的构建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在总结了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土地流转经验和国内成功案例,对我国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6.2.1 明确土地产权关系
独立、明晰、完备的土地产权关系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前提条件。目前在我国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和承包使用权上有明确规定,即农村土地产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承包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实际上,土地产权不仅仅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两项权利,还包括对土地收益权、占有权、处置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集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土地产权中的各项权利作出详尽明确的规定。我国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只是土地产权中几个权能的一个,不拥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和完全的收益权。正是由于我国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特点,农民只拥有土地产权的部分权能,使得农民在对其承包土地进行流转过程中,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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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来自其他产权主体的干涉,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展。
另外,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都着“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定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当中谁能有代表“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来行使权力,是乡镇政府还是村委会,或其他基层组织。这种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性造成了农村土地在使用或流转中各相关集体组织纠缠不清的状况。如果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并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就可完全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
2003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农民拥有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进行流转的权利, …… 此处隐藏:341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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