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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学分析(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1
导读: 对土地使用年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傅晨(2007)的研究表明,有50%以上的农户在完成土地流转中是私下自发进行的,没有经过所在地管理部门的允许和同意,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性和随意性。在农户自发完成土地

对土地使用年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傅晨(2007)的研究表明,有50%以上的农户在完成土地流转中是私下自发进行的,没有经过所在地管理部门的允许和同意,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性和随意性。在农户自发完成土地流转后,没有取得相应的有效流转证明,为日后土地收益分配等诸多问题留下了隐患。

可以看出,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出现的问题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并不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率较低,土地流转市场中缺少专业的中介机构,土地流转过程不规范。

2.2.4农村土地流转的农户研究

在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户的相关研究上,国内外众多学者的主要研究主要集中子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农户是否为“理性经济人”的争论;另一个就是对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因素的研究。

国外对农户是否为“理性经济人”方面的研究有三个主要观点:以舒西奥多·W·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在农业生产领域,农户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家一样,他们精于算计,能对市场的价格变动做出迅速反应,合理安排农业资源的配置使其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舒尔茨认为充实传统农业生产的农民是完全理性的。而以蔡雅诺夫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则认为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他们对利润最大化的概念毫不考虑。因此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是完全不理性的。以西蒙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认为农户既不是完全理性,也不是完全不理性,而是有限理性。他们认为,只要在理想的状态下,人的行为是完全理性的,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信息不完全和自身能力的局限,人的行为根本无法达到完全理性状态,理性和不理性同时存在。

我国学者郑风田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户从事农业活动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这个时候的农户是非理性的,而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的行为目标完全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个时候的农户是理性的。因此在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农户的行为同时体现了理性一面和非理性一面。

韩耀(1995)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出发,认为农户的行为中即有理性因素也有非理性因素,农业生产的目的即有满足自身消费需求的成分也有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成分,提出应该分别从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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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户行为进行研究。

因此从国内外的众多学者的研究来看,更多的人愿意把农户看成是有限理性的经济行为主体。农户的行为目标往往不但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还要受到社会习俗、精神追求、文化追求等因素的影响。

在关于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因素的研究方面,周其仁(2003)认为农村土地产权形和土地制度是重要因素。土地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享受土地收益权和转让权。在这三个权利中转让权最为重要。

叶建平(2005)在通过调研我国17个省份的土地流转情况后指出,影响农户土地流转的因素除了土地产权和制度这两个因素外,还受到农户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水平、年龄状况、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影响。相对于家庭收入低、文化程度低、年纪较大的农户,家庭收入水平较高、受教育水平较高、年轻的农户更容易获得非农业就业机会,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更加强烈。此外,一个家庭的户主的意见也在决策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2.5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研究

国内外众多学者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研究方面,都提出了大量的可行性意见。

张军(2006)认为,为了农村土地流转更高效地进行,首先应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应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和使用权归农民所有,给农村土地流转创造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另外要严格规定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征地行为,让土地流转完全市场化运作。再次,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对土地流出方农民的生活保障,免除其后顾之忧。

方中有(2008)则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中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农民向非农业生产转移,在土地流转中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另外市场中介组织的培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必要的制度创新也是不可或缺的。

胡同泽等研究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是一方面政府为土地流转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对流出土地农民的教育和劳动技能的培训,解决这些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要为土地流入方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支行。

总结多数研究学者的政策主张,农村土地流转中需要做的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严格界定,制定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培育发展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和加大对土地流出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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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建国后我国土地制度变迁

本章系统回顾了我国建国后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进程,为下面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和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做铺垫。我国土地制度自建国以来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这其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

3.1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土地制度

3.1.1土地改革与互助合作(1949-1955)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通过无偿魔兽和征收原有土地所有者土地,再分配给农民的方式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制度改革。在1950年第八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提出“为了解放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我国农业,必须废除地主阶级的土地剥削制度,使土地所有制民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通过为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可靠保障。此后几年,我国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城府的决议》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等文件,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改革扫清了障碍。50年代土地改革的成功,实现了我国农民期盼已久的“耕者有其田”梦想,民主制度替代了专制的封建土地制度。

从1953年我国进入了农业合作和高级农业合作社阶段。土地等生产资料实行集体所有、统一分配,国家规定允许农民保留小块自留地,这样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高级农业合作彻底废除了提地的私有制,使土地真正转化为集体所有。除了农民的坟地之外,其他似有土地以及其辅助设施全部纳入集体所有范围,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社员同意参加劳动。这一阶段由于土地统一由集体所有,不能自由流转,农民只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经营劝的丧失导致了社员耕作的积极性收到制约。但是这一阶段,由于农民不必再向地主交纳高额地租,耕种属于自己的农田,而且农民可以自由入社,互助合作利用分工协作机制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

3.1.2集体所有、统一经营(1956-1978)

1958年后,在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的基础上组建了农村人民公社,原先所有合作社财产统一规人民公社所有。到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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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被改造成26000多个人民公社,入户达1.2亿,占总农户的99%。(见《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年12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当时的土地生产资料存在三中所有制形式,既公社所有、生产大队(管理区)所有和生产队所有。在1962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 …… 此处隐藏:340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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