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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学分析(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1
导读: 土地承包关系,无偿征收或是非法转让土地,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4.4.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缺乏对土地经营

土地承包关系,无偿征收或是非法转让土地,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4.4.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缺乏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定价机制。在学术界也普遍认为土地经营权也是一种物权,具有价值和交换价格。按照西方经济学理论,一种商品的价格是由参与交易双方的供需关系决定的。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大多在农民所在村内部小范围进行,土地流转市场中供需信息无法有效传递,造成了土地流转价格无法准确反映土地供需状况,无法刺激和引导土地使用权合乎需求地流动和使用。在现实的土地流转市场中,缺乏专业化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大多数的土地流转价格是农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协商来确定的,而在政府强制征收土地中,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提供的补偿价格。

其次,土地流转过程中程序极不规范,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和自主性。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土地流转是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以口头协议方式进行的,流转双方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和办理必要的手续,体现了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由于土地流转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土地流转期限、收益分配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为正常的法律调解提供合理依据。另外在集体组织的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地方基层组织不遵循农民意见,强行进行土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

再次,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不完备。按照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一旦流转,必须要到当事人所在的县级以上政府做登记记录。土地流转登记是确立土地产权关系变更的记录,是判别土地流转是否合法的依据。现实中,农民不了解或不愿意遵守土地流转登记制度的规定,在自发性进行土地流转后,很少会去到当地政府部门做登记记录。

最后,土地流转市场中监督部门、服务部门缺失。在我国现有的政府部门中,没有专门成立针对土地流转监管、服务的部门。国家国土局和所在地方的国土办只对负责土地的使用审批和规划,而不执行土地流转的监督功能,造成了土地流转市场中监管缺位的局面。同时,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中也缺少相应的服务部门,以负责向农民解读国家关于土地流转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农民土地流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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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随着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农民收入途径的多元化,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中越来越低,使得农民逐渐摆脱了对土地的心理依赖。但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对大部分农民来说,土地依然被看作是他们生活的最坚实保障。土地不仅肩负了着就业、生存、社会保障等重要功能,更是农民在应对养老和病残的最后保障,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同时肩负了生存发展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存在的流转规模较小,流转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不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补充,表现)我国土地流转市场中出现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状况普遍优于中西部地区的地域性差异也是因为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农民的非农业就业渠道较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较完善所造成的。

正是目前我国农村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无法提供给农民的最基本生活保障,大多数的农民即使脱离农业生产转行到从商或者进城打工,也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心理,把土地当成生活的最后保障。特别是长期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即使当他们失去从事农业生产能力对土地进行抛荒弃耕时,也不愿进行流转。这使得近几年我国大量土地出现抛荒弃耕现象,不仅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我国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4.4.4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乏

在任何一种形式的市场中,市场中介组织都是连接交易双方的桥梁和纽带,不仅能为交易双方提供有用的市场信息,也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应的技术和服务,大大地增加了市场的有效性,对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土地流转市场上,是把农村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当做一种无形的商品进行交易。相对比于其他有形的商品交易市场,土地流转市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方面,土地经营使用权做为在土地流转市场中交易标的,其价值和交易价格需要专业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认定;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市场的交易主体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他们对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于土地流转程序缺少认识,这就需要相关具备专业技能的法律咨询结构、土地投资机构来为他们服务。

此外,土地流转市场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表现为有土地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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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和流出资源的农民找不到买主,而有土地流入意愿的农民和机构找不到卖主的现象。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土地流转市场中存在着信息收集成本过高和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而市场中介组织的出现则可通过集中收集土地流转供需双方信息并及时发布,降低土地流转市场中流转双方的信息收集成本,较低交易费用,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增强市场的有效性。

4.4.5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成熟

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成熟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就市场发育本身而言,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一个统一有形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交易都是在场外进行。在农民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中,大多集中在所在村内部,土地流转规模小,流转范围小,流转期限短,不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和办理必要的手续,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总体来看,全国土地市场流转规模较小,流转率较低。

其次,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较为单一。土地流转大多是在农民与农民之间进行的,土地流转市场主体中缺乏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规模较大的私营农村、社区集体农场、大企业的农业车间、土地入股的股份制农业企业、农业企业集团等新型土地流转主体。

再次,土地流转市场中缺乏中介机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也是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成熟的体现。

4.4.6政府立法不足,监管不力、基层宣传不够

目前我国涉及农场土地流转的主要是法律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农场土地承包法》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着眼于构建物权化的法律理念,对于农场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流转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但农场土地流转涉及到农场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绝不是一部《农场土地承包法》所能全部囊括的。我国土地流转市场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存在着许多问题,缺乏理论支撑和法律规范,表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在解决土地流转纠纷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在针对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和处置方面,《农场土地承包法》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农场承包仲裁结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目前的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和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制度,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仲裁依据。因此,必须尽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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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仲裁土地流转纠纷的相关法律,完善相关争端处理机制。

另外,在对土地流转市场运行的监督方面,表现为国家监督主体的缺失。我国的国土局和所在地方的国土站只负责我国土地资源的审批利用,而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不具备监督职能。 …… 此处隐藏:334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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