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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8
导读: 兴趣,投票带有盲目性,选出的代表或领导人不是优秀者,都与缺少选举竞争机制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让候选人自我介绍,相互竞争,以充分展示个人的能力。竞选是解决选民厌选,从而搞活选举、激发选民

兴趣,投票带有盲目性,选出的代表或领导人不是优秀者,都与缺少选举竞争机制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让候选人自我介绍,相互竞争,以充分展示个人的能力。竞选是解决选民厌选,从而搞活选举、激发选民热情,并产生对人民负责的代表或国家机构领导人的最好途径。那么,选举竞争必然产生优秀的人才,这一点已经被民主选举的实践证明。很多人担心竞选会产生种种弊端从而会污染政治。民主国家的实践证明,竞选的弊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规范加以消除或控制,只要制定公正、透明的选举规则,就完全可以做到公平、平等有序的选举。

(二)改革代表制度

当前我国人大代表 让代表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成为民意的重要管道。

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人大代表谁也不代表,选民找不到代表,代表也没有自己真正的选民。所以,人大会议上,有的代表是“哑巴”代表(不发言),有的是“个人”代表(凭个人的认识水平,发表一通个人见解);有的是“观风”代表(看别人怎么发言,怎么投票划圈),这都是因为他们没有选民,不需要对谁负责,代表与选民脱节造成的。要使代表真正与选民联系起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让选举变得真实,这需要在改革选举制度的时候同时对代表制度进行改革。

需要改变代表的身份结构。现有制度下特别要实行代表与企业家身份脱离,消除代表身份的利益冲突。曾有一种观点认为,提高私营经济的地位就是让更多的企业家参政。另一方面出现私营企业家积极参政争当人大代表,但多数人当代表是为了戴上红帽子。它不仅可增加企业的光环,从而为企业带来潜在的利益,还可利用代表身份增加对企业的保护。如不少私营企业家借开人代会之际作为与政府领导社交的极好机会;有的借人代会之际宣传企业产品;有的代表把自己的司法案件带到人代会上作为议案提出或作为个案监督向法院提出;甚至有的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官司;有的代表在企业受到行政监管执法检查时亮出人大代表的身份抵制执法;有的借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权为犯罪增加保护层,等等。

需要有反映他 中国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提高非公有经济的地位,

们利益的政治代表。但是,提高非公有经济的地位不等于企业家自己亲自参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家参政,会产生新的“政企不分”、“公私不分”,带来诸多的利益冲突,会出现利用公职身份为自己谋利问题。所以,不能提倡企业家参政,人大代表作为公意代表,不能与私营企业家的身份混同。所以,提出职业代表制问题,实行职业代表来代表不同的利益,是现代市场经济民主制国家所必须的。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不兼任 实行各级领导干部与人大代表身份相脱离,

人大代表职务。为什么进行此种改革?因为官员当人大代表弊端丛生: 使 一是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乎成了干部会。由于人大代表光环很好看,许多各级领导都纷纷争当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干部身份的代表达到41.6%,有的地方则可能超过50%。由于各级领导干部与会,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性质发生变化。会议行政化,如领导干部要分别担任大会的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小组会的组长等,他们主持会议,有时就像领导在当地组织行政会议一样,人代会有时成了书记、市长的工作布置会和下面官员、企业领导的汇报会。 领导长 二是官员代表影响会议效率和普通代表行使权利。会议审议发言中,篇大论往往占去了有限的时间,领导也给会议定调,约束了代表的畅所欲言,实际上形成代表身份不平等,普通代表缺少话语权。领导干部太多,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难以延长的原因之一,因领导都很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使开十多天的会议,领导也难以坚持,缺席率高。

三是领导干部当代表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开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政府官员同时就是代表,形成自己监督自己。如省长是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省长到各代表处看望代表,代表感激都来不及,让普通代表给他提意见,很难!

大量占据了基层代表和普通代表的名额。现在各 四是领导干部兼人大代表,

级领导干部争当人大代表的风气越来越盛,使有限的代表名额越来越集中到干部

身上,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性和民意成分大大降低。

可见,官员兼任人大代表,不利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不利于减少人大代表数,不利于延长会期,不利于改变行政化的会风,不利于发扬民主。 一是代表 进行代表制改革有两条思路,一是把人代会建成真正的权力机构,

大会保持广泛的代表性,仍只是象征性权力机构,将人代大常委会充实、扩大、加强。按第一种方案要进行代表制改革,必须减少代表名额。不减少代表名额,就不能建设一个有能力的代表机构,要把代表大会造成一个有能力的机构就必须专职化。代表太多使会议效率大大降低,成本大大增加,而使会议难以发挥作用。根据代议制原理,代议机关代表的多少,取决于人口数量和会议议事有效的限度,在国际社会,国家级议会一院超过600名议员的只有英国、德国、意大利、朝鲜、古巴等少数几个国家,议员太多,议会难以有效议事行使职权。国外州或地方省一级议员不超过一、二百人,县一级议会一般在几十人或十几人,乡镇级议会见人、十几人。我国人口多,情况特殊,全国人大代表也不应超过1000人,最好在600人左右。省级人大代表不应超过400人,地级市人大代表不应超过200人,县级人大代表不应在100人以内,乡级人大代表最多50人。如果按第二种思路,走扩大常委会权力的路,就要增加常委会的名额,使它成为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权力机构。

(三)调整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功能

第一,进一步扩大常委会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再行使立法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一个完全的立法机关。我们知道,由于全国人大代表太多,每年会期有限,每次会议一般十天半月。而每次会议议程太多,每次会议如果要审议法律草案,一般只安排一天或半天时间讨论。一个作为全国人民行为准则的法律在一个近3000人的会议上只有一天讨论时间就表决通过,实在不太严肃、慎重。可见,法律很不适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么大的会议上来审议通过。为了让代表大会更好地进行选举,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有更多时间审查预算等,

建议取消代表大会的立法议程,把立法权完全交由常委会行使。这样更有利于提高法律质量,因为常委会更有能力对法律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更多的专职人士和各方面的专家,也有较充分的时间对法律案进行反复的审议。实际上,现在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也是先经过常委会审议,代表大会审议法律很大程度上只是个形式。所以,应该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完全的立法机关。代表大会主要行使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

为了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一个完全的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需要对 第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改革,主要是要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使之达到三五百人左右,从而能使立法机关较广泛地代表民意。

第三,实行常委会的专职化。要使常委会成为真正有能力的立法机关,必须实行专职化。专职化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从事常委会工作,不兼其他职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办公室和专门的助理人员。常委会专职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才有充分的时间对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才有可能延长常委会会期,才有时间通过 …… 此处隐藏:24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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