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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2
导读: 第三十三条【三无处置】对于因企业破产、解散、倒闭等原因产生的遗留账册,对于确已认定是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工人、无设备)的,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移送缉私部门。 第三十四条【违法

第三十三条【三无处置】对于因企业破产、解散、倒闭等原因产生的遗留账册,对于确已认定是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工人、无设备)的,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移送缉私部门。

第三十四条【违法处置】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享受特定税收政策并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殊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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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等6个类型。

分送集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货物,采取分批送货模式进出区,并将分批送货情况集中汇总后向海关进行申报。

第三十六条【废止原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总署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综合保税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90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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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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