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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软件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9
导读: 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原告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02号 原告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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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02号

原告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苏路369号兆丰大厦19楼C座。

法定代表人安德斯(Anders Mansson),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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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被告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建国西路285号科技投资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金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萝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贡龙云,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佳上海公司”)诉被告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铭公司”)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祥铭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后,被告祥铭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 2004年7月26日、12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佳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被告祥铭公司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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