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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诉金华市爽歪歪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5
导读: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诉金华市爽歪歪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新民三初字第031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杭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诉金华市爽歪歪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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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三初字第031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清泰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伟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永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爽歪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

法定代表人何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立迅,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峰,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爽歪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8月10日立案受理。被告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后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新民三初字第031-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侯贵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卓群主审、审判员黄天文参加评议,书记员王娜出庭记录,于2011年2月24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伟强、杨永军,被告(反诉原告)金华爽歪歪食品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章立迅、高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娃哈哈集团公司诉称:娃哈哈集团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娃哈哈”系列食品饮料产品是中国最著名的品牌,年营业收入超400亿元人民币。从2004年开始,娃哈哈集团公司在其含乳饮料产品“乳娃娃”多种维生素营养酸奶饮品广告中使用“爽歪歪”一词,于2005年4月首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32类上提出了“爽歪歪”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6年初向全国市场推出了该商标产品“爽歪歪乳酸菌发酵酸奶饮品”,2007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5年来,娃哈哈集团公司陆续为“爽歪歪”商标及商标产品投入了5亿多元的广告费用,历年产品累计销售额高达150亿元,是娃哈哈集团公司在国内市场上最畅销的饮料产品之一,也是国内同类产品的佼佼者。“爽歪歪”产品独特的瓶体、包装、装潢形式,也是经娃哈哈集团公司精心研发并在国内最早投入,经广泛使用、宣传以及市场营销已经为全国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享有了良好的声誉,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认知度,已经构成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原名金华市益杯牛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益杯牛奶公司),其于2008年2月27日将企业变更为现名,在包括河南省新乡市在内的北方市场大规模销售使用与娃哈哈集团公司“爽歪歪”近似商标的“爽歪歪”乳酸菌饮料,并仿冒娃哈哈集团公司“爽歪歪”产品的包装和装潢。

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上使用与娃哈哈集团公司“爽歪歪”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以及将原告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混淆消费者认识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娃哈哈集团公司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类似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这种更改名称、使用高度近似商标并仿冒娃哈哈集团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显著恶意,特请求法院判令:1.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娃哈哈集团公司“爽歪歪”商标并仿冒娃哈哈集团公司“爽歪歪”产品包装装潢的假冒产品,销毁所有库存假冒产品成品和内外包装;2.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爽歪歪”商号;

3.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赔偿娃哈哈集团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娃哈哈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合计为52万元;

4.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娃哈哈集团公司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爽歪歪”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初审公告及注册商标证。证明:“爽歪歪”是娃哈哈集团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自2007年起取得专用权;其在2005年4月即已向商标局申请“爽歪歪”商标的注册。

2.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爽歪歪”产品与娃哈哈集团公司的真品“爽歪歪”产品对比照片一组。证明: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爽歪歪”乳酸菌饮料产品使用娃哈哈集团公司的“爽歪歪”商标,包装装潢与娃哈哈集团公司“爽歪歪”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属于典型的仿冒行为;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将娃哈哈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并标注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进行使用。

3.(2010)新牧证民字第237号公证书。证明: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在新乡市范围内销售。

4.影视广告制作委托协议书、关于乳娃娃广告制作的证明、乳娃娃广告片及乳娃娃广告监播记录。证明:娃哈哈集团公司最早在2004年4月就在“乳娃娃”产品广告中使用了

“爽歪歪”一词;带有“爽歪歪”广告语的“乳娃娃”广告在中国各大电视媒体中播出,享有很高知名度。

5.“爽歪歪”商标产品包装设计定稿会签表和设计证明,“爽歪歪”商标产品标签制版证明、制版协议书、制版费发票,“爽歪歪”商标产品标签印刷证明、原辅材料购销合同、印刷费发票,“爽歪歪”产品销售发票55份。证明:包含“爽歪歪”文字商标在内的含乳饮料的特有包装装潢由娃哈哈集团公司独创设计,于2005年12月设计完成定稿,并于2006年1月委托制版、印刷,2006年2月开始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销售,商标和外包装装潢同期开始大规模使用,该外包装属于娃哈哈集团公司产品独创设计和最早公开使用,是其商品所特有的。

6.浙江卫视等电视台“爽歪歪”商标产品广告监播记录,“爽歪歪”商标产品在全国各类媒体的广告金额统计表和证明395份,《南国今报》等9报刊报纸各1份。证明:“爽歪歪”商标产品在全国电视、平面以及其他媒体渠道进行大规模的市场宣传,支付巨额开支。

7.娃哈哈集团公司“爽歪歪”产品近几年在包装、广告等方面的获奖证明四份。证明:“爽歪歪”商标的产品包装设计新颖,符合消费习惯,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出色,获得了消费者和专业机构的认可。

8.饮料行业十强企业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等六份。证明:娃哈哈集团公司是国内最大和最著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各类产品均具有极高的市场认知度。

9. “爽歪歪”商标产品全国及河南等六省销量的统计数据。证明:娃哈哈集团公司使用或许可使用“爽歪歪”商标的产品在中国国内、河南等地区的销售量。

10.消费者关于误认误购的来函及投诉。证明:金华爽歪歪食品公司使用“爽歪歪”商标生产仿冒娃哈哈集团公司产品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11.冷工 …… 此处隐藏:1712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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