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的行政调解
我国的行政调解
浅论我国的行政调解
蔡武
摘要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必然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和激化加剧,民事、经济和商事等领域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目前解决矛盾和纠纷方式大致有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几类。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调解在主流上大致主要有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非主流上还有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等。对于法院调解、人民调解我国法律规定的十分明确,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政治历史,行政调解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当时的氏族首领及其他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以当政者的身份对部落当中所发生的民事领域内的纠纷进行调解是行政调解的最早原形。在周朝时期就已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调解,到唐代时行政调解已具规模并且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当时的“官府调解”就意蕴着行政调解。我国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限都有行政调解,但目前我国对行政调解虽有规定,却不全面,而且显得相对分散和零乱。随着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不断加快,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类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行政调解并不是单纯的法条上的逻辑推理和对个案的简单的对错判定,而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被遵行,是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的良好。行政调解工作所追求的目标是法律的社会效果。法治更主要的是关心问题的解决是否妥当,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否有利于纠纷当事人日后的和睦相处。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政府正确领导而树立起的政府权威的服从与高度的信任感的基础上,能使当事人自愿听从政府正确有益的劝导说服,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行政调解不同于单纯按法律规定主动或被动的维持国家和社会秩序的行政行为,行政调解不仅在最低要求上完成了对纠纷的解决,使政府工作在更高层次上,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创立一种既为法律所允许,又为纠纷当事人和服务政府所共同认可和赞同的更合理、更完善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机关在更加全面彻底的
我国的行政调解
意义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行使自己相对的权力。这种由被动消极行政向积极主动行政的转变,反映了现代服务行政精神的基本要求。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行政调解也很好的体现了我国现代行政机关服务行政的鲜明特点。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一定深度的探究和思考,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制度的价值功能,为打造和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服务。行政调解不管是从立法到司法,还是从应然到实然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从理论与实际、自宏观和微观上进行一定深度的探索和考量,以求从理论立法和实践执法上对其进行强化,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行政调解在实际当中其运用数量和次数远远超过了司法,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法,只是在部分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明显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式不相适应,据此很有必要,对行政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予以研究和阐述。
[关键词] 调解;行政调解;价值取向
引言
随着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不断加快,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类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相对大家比较熟悉的行政调解不管是从立法到司法,还是从应然到实然都存在很大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对行政调解从理论立法和实践执法进行强化,使之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行政调解的的基本涵义行政调解的主管者在我国除行政机关以外,是否还应包括事业单位及一些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在内;行政调解的是否可以扩充到所有自愿接受行政调解的各类社会纠纷对象,行政调解的程序应该如何才能更好的与司法程序相对接的。据此,本文拟从我国行政调解的现状出发,反思如何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调解;分析和考量我国古代的一些行政调解方法和指导思想,用于架构和指导当前的行政调解;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调解的效力一般不具有终局进行考量和分析,并试图从理论上解释和处理好行政调解效力问题,使之能更好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我国历史上就有行政调解,而且在实际当中其运用数量和次数远远远超过了司法,只是在近代变法后,行政与司法才逐渐分离。到目前为止,对行政调解有重大突破性的全面性的研究成果尚不是很多,这也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调解
我国的行政调解
法原因;西方国家对待司法远远重于行政,行政调解运用远少于司法,甚至根本就没有行政调解,据此,有必要对行政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予以研究和阐述。笔者在政法机关工作,在工作中常需运用行政调解对纠纷进行调处,积累了一定的行政调解经验,而且在研究生学习当中,我就一直很注重这方面理论和学术资料的积累,联系实际工作,我对行政调解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思考和探索。
本论
我国在以“和”为贵、以“和”为先的这一传统社会意识文化背景下,在老百姓心目当中,历来重视调解,尤其是行政调解。但就我国目前的行政调解制度来说,却存在不全面和不完善之处,给我国法治进程带来了诸多问题,如诉讼观念的极端化、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使法院不堪重负等等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行政调解,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行政调解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自主选择为基本前提的,行政调解充分肯定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价值。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纷争。只是在当事人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才居间说合、帮助双方交换意见并且提供与纠纷相关的正确信息,或者在明确纠纷真正对立点的基础上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在行政调解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自己的主人,自愿处分权利,而不必听从行政机关的强制命令,这无疑是会在很大和度上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在法律越来越注重权利的今天,对行政调解的研究归根结底都是为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继发展而服务的,对行政调解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对于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作用。
一行政调解的涵义
调解作为一种具有东方特色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中有着不寻常的重要地位,许多西方国家都对此进行过借鉴。西方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兴起简称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所谓“解决纠纷的另类选择”运动,即一般意义上的非诉讼解纠方式,提倡重视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的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作为作为一种“东方经验”在中国源远流长,这种“东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力求建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具有主持调解的主体上的特定性、调解方式上的非强制性、调解形式上的准司法性以及调解协议效力上的非拘束性等特点 。行政调解不仅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弘扬公民自治,更有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卓有成效地弥补了司法审判制度的不足。在行政调解中应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合意,做到法、理、情相结合,尊重纠纷当事人诉权。
(一)行政调解的字语解释及定义
中国古代儒家对“仁”、“礼”的强调和推崇以及对 …… 此处隐藏:153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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