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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__民用核安全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6-26
导读: 第六章 民用核安全 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施仲齐 2014-06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问题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相关法规文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

第六章 民用核安全 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施仲齐 2014-06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问题

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管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相关法规文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及其资格许可制度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监管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中的几个特殊

第一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 监管相关法规文件 在民用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 气设备,其质量和可靠性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稳 定运行十分重要,这些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 和运行阶段的质量事故都可能导致核设施放射性 释放的严重后果。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设备是保 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的重要条件。 1992年至1993年间,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当时的机 械电子工业部和能源部,联合颁发了国务院部门 规章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和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 (HAF601/01),将核承压设备的质 量监管正式纳入核安全监管的范围。

监管相关法规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设备质量的监管力度 在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执行成功经验上, 国务院于2007年7月11日颁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 。 为配合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于2008 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4个配套的核安全设备方面的部门 规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HAF603)和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HAF604)。

条例的重要意义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出台,在核电发展步伐 不断加快的形势下有着特珠重要的意义。民用核安全设备 监督管理条例 旨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和无损检验等活动进行规范和有效的监督管理,保障民用 核安全设备的质量,从“源头”上消除核安全隐患。民用 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赋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 全面实施核安全设备监管方面的职能,并进一步明确 监管范围从原来的核承压设备扩充至核安全设备, 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监管对象从原来的境内单位延伸至境外单位 从原来对实体单位的管理延伸到对个体人员的管理

监管手段主要通过 以下制度来实现:1 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单位许可证管理 制度; 2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 3 境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单位的注册登记 制度; 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制度; 5 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许可制度。

许可证管理制度、标准体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国内具备 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 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这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 的前提和基础。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还强调民用核 安全设备标准在我国核电发展和设备国产化进程 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要求必须建立健全我国自己 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并结合国内现状, 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核安全设备标准制定中的责 任和分工。

相关管理文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颁布近五年多来,国家核安全局还 先后发布了一些管理文件和程序指导相关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 督管理条例 配套的部门规章法规以及管理文件共同构成了核安全设 备质量监管要求。这些相关管理文件有: 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 ( 国核 安发[2007]1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核安 发[2010]11号) 关于加强核电厂主变压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0]86 号) 、 关于进一步明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及其配套 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 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1]118号) 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审评监督第二次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1]52号) 等 。

第二节 民用核安全设备 及其资格许可制度 一、核安全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 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 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民用核设施安全防护实 体屏障的核心,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 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核安全机械设备 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 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 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 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 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 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 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 锻件等。

核安全电气设备 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 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 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 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 (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臵和 电气贯穿件等。

监管范围的依据文件 2007年12月29日发布了国核安

发[2007]168号文件公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 。 2010年6月发出 关于加强核电厂主变压器监督管理的通 知 (国核安函[2010]86号)将核电厂主变压器纳入核安 全设备管理名录。 2010年11月11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 民用核安全设备 监督管理条例 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 发[2010]156号),对上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 一批) 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2011年5月4日发布 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审评监督 第二次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核安函 [2011]52号),对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 的 设备类别和品种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二、许可证管理制度 核安全设备活动的资格许可分为单位资格许可与人员资格 许可。 所有从事境内核设施上的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和和对外无损检验服务的国内外单位必须依据HAF601或 HAF604的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许可或注册登记。 国内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在取得 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 无损检验活动,是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国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单位许可证分为 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无损检验许可证 等四类。

三、单位资格许可的申请和审查 规定了单位资格许可的程序,进一步完善许可证审查和行 政审批制度。 许可证审查方面,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主审单位对 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的审查: (1) 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重点审查 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等;另外还 要审查其以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2) 人力状况、装备情况和关键技术储备等是否满足其申 请许可的设备活动的要求; (3) 模拟件试制情况,其在模拟所申请的产品活动中是否 遵守核安全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核质量保证体系 是否得到有效的运转等。

行政审批方面 在行政审批方面,为进一步规范核设备的行政审 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倡导政务公开,先后在互联网上发布 民用核安 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许可证取证、扩证 和延续审批程序 、 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 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管理程序 、 进口民用核安 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 等审批程序 每周在环境保护部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安排专人值 班,直接为申请单位提供窗口服务。

审查原则 审查原 …… 此处隐藏:179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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