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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斌、孙路与被上诉人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7
导读: 上诉人袁斌、孙路与被上诉人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徐民终字第1442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袁斌。 上诉人(

上诉人袁斌、孙路与被上诉人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徐民终字第1442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袁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孙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袁斌、孙路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至合同期满,上诉人所欠付2011年4月30日之前租金1895821.89元,已支付1195821.89元,尚欠700000元上诉人于2011年7月23日前给付。

二、2013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被上诉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上诉人三年优先承租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7950元由上诉人承担(其中被上诉人预交8350元,上诉人已给付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9830元,减半收取为991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三、上诉人放弃其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协议逾期如未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 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 李 琳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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