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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督发文8号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7
导读: 济建质安站字〔2015〕8号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相关要求,认真

济建质安站字〔2015〕8号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相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2015年2月13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试行)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程。

1.0.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2 基本规定

2.0.1 监督工作范围

1 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按国家法定建设程序报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包括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事建设工程,亦不包括未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及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工程。 2 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时间跨度:自受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始,至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终止。

3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提交中止施工报告,中止施工期间,暂停对工程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2.0.2 监督工作依据

1 适用于工程质量监督的国家及本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所谓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特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

4 与工程质量相关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5 监督机构制定的监督工作方案。

2.0.3 监督工作内容

1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8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2.0.4 监督工作模式

1 节点到位式监督:针对每一单位工程进行,应到位的节点包括: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及安装工程样板间(段)、竣工前、竣工验收。

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分部(包含实施结构分段验收的工程)未经安全监督阶段性评估的,不得进行该分部节点到位监督抽查。

2 日常巡查式监督:针对每一工程项目进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随机式、飞行式检查。日常巡查式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过程控制情况、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等。

3 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2.0.5 监督抽查内容及基本方法

1 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的基本方法是:通过询问现场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行为资料,从中发现质量行为方面的问题,另外还要结合现场质量控制的实际效果,对质量行为资料及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履责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印证。

2 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基本方法有:(1)质量控制资料抽查。对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试验检测等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重点检查;对施工记录、验收记录等过程管理资料,在总体检查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基础上,应随机抽取部分合格证、试验报告、记录等,按照时间、工序等逻辑关系进行对应性检查,以验证其真实性。(2)观感抽查。通过观察、触摸,结合锤敲、尺量等简易手段,对工程实体进行系统、直观的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微破损验证性检查。(3)仪器抽测。采用相应仪器设备,对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承重砌体砂浆强度、现浇板厚度等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项目及防雷接地电阻、电气系统绝缘、接地电阻、漏电保护等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测。(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在住宅工程竣工前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时,各抽取不低于总户数5%的比例,对渗漏、裂缝、室内空间尺寸偏差等项目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监督科室应对标识在墙面上的分户验收数据中的净高、轴线进行比对性抽查,对未做分户验收数据标识的住宅工程,监督科室不应进行主体结构、竣工前及竣工验收监督抽查。

3 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在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测。

2.0.6 监督抽查操作步骤

到现场履行监督抽查职责的监督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不得少于 2

人。监督人员应按以下步骤实施抽查:1 确定监督抽查内容:(1)任何情况下,质量行为均为必查项;(2)对节点到位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观感抽查均为必查项;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抽查及竣工前抽查时,质量控制资料抽查为必查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竣工验收抽查时,仪器抽测为必查项;住宅工程竣工前抽查及竣工验收抽查时,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为必查项;(3)对日常巡查式监督抽查内容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抽测,结合工程特点、进度等实际情况确定。2 根据确定的监督抽查内容实施监督抽查。3 分别形成各项抽查内容的质量监督记录,质量监督记录相关内容及处理意见、人员签字、抽查日期等应齐全完整。4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监督处理决定并下达相关监督文书。监督处理决定包含限期整改、(局部)停工整改、责令鉴定检测、项目经理记分处理、不良行为登记公示、对责任单位及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处理等,各项监督文书的程序、内容、结论、签字等应齐全完整。

2.0.7 差别化监督:1 鼓励工程质量创先创优,对工程质量实际控制效果好的工程,可采取分段监督抽查、减少日常巡查监督频次等差别化监督措施2 强化惩

戒约束机制,对不按规定落实质量责任、工程质量实际控制效果差的工程,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外,应采取加大日常巡查监督频次的差别化监督措施。

3 监督准备

3.0.1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监督机构对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后予以登记,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和报监资料审查表、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存入工程监督档案内。

3.0.2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特点,选派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监督人员应制订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和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质量监督交底告知应重点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监督等情况予以明确。

3.0.3 监督机构在项目办理 …… 此处隐藏:80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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