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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业务指引3.1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2
导读: 建筑工程律师业务指引3.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建筑工程业务 操 作 指 引 (2008年3月23日经第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律师办理建筑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1.3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1.4

建筑工程律师业务指引3.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建筑工程业务

操 作 指 引

(2008年3月23日经第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律师办理建筑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1.3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1.4 本指引的法律依据

第二章 概念界定

第三章 建筑工程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与范围

二、招标

三、投标

四、开标、评标、定标

第四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取得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审查

三、发包人发包资格审查

四、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审查

五、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审查

六、法律责任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签订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发包方的义务

四、发包方的义务

五、合同的解除

六、合同的无效

七、违约责任认定

八、不可抗力的情形

九、工程签证

第六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一、一般规定

二、发包

三、承包

第七章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分包

一、概论

建筑工程律师业务指引3.19

二、分包、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三、法律责任

第八章 建筑工程造价

一、概念界定

二、建筑工程项目前期工程造价法律事务

三、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法律事务

四、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法律事务

五、建筑工程的工程款结算

七、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

六、竣工结算

七、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

八、法律责任

第九章 建筑工程监理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筑工程监理

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章 建筑工程质量

一、概念界定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六、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

八、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工期的延误及工程的索赔

一、工程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二、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

三、工程顺延的催告义务

四、停工期间的确定

五、工程的索赔

第十二章 建筑工程的验收

建筑工程律师业务指引3.19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向我区律师提供办理建筑工程业务操作方面的经验借鉴,提高律师办理建筑工程业务的专业水平,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总结我市在办理建筑工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的过程中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以供本自治区律师参考。

1.2 律师办理建筑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律师办理建筑工程业务,应认真钻研国家及我区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建筑工程的规定,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3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建筑工程非诉讼法律服务及诉讼业务中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等一切建筑工程中的法律参考及运用。

1.4 本指引的法律依据

本指引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参考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招标投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概念界定

本操作指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1.1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筑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人双方就此达到一致意见的协议。

1.3 分包工程:以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对象,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1.4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1.5 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1.6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第三章 建筑工程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与范围

1.1 建筑工程招标,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条件采取下列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不加数量限制,有意投标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邀请5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议标。招标单位邀请2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投标协商谈判。

竞争性招标,应当在建筑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议标,可在建筑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

建筑工程律师业务指引3.19

1.2 下列建筑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

(一)勘察设计

1、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和改、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 2、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3、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设计; 4、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5、符合本条1至4项规定的30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二)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

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下列项目: 1、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

3、估价2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属设备的采购。

其它渠道投资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

本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凡属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

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议标:

(一)建筑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受专利保护的;

(二)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或者报名的投标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三)属于配合主要项目发挥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属工程。

1.4 对不适宜招标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设计、施工单位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 此处隐藏:1589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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