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行业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权利,有些权利已经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权利,有些权利已经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律师法》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相关权利的规定

《律师法》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权。《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条取消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

(二)依法行使辩护权。《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三)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本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相比,不仅删除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的“后”字,从而使律师介入刑事侦查的时间提前了,而且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批准、不限次数、不被监听。

(四)查阅案卷权。《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本条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律师阅卷范围,由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到“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由法院受理之后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五)申请取证或者证人出庭作证权。《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六)享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相比,取消了律师必须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才可以调查取证的规定;取消了律师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规定;取消了律师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规定。今后,律师只要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调查取证。

二、律师行使相关权利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行使相关权利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其对刑事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挑战也不可忽视。

(一)律师会见权的影响

从《律师法》的修改看,律师会见权可能对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五个方面的影响:

1、强化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凭借这一规定不交代问题,而同侦查讯问人员软磨硬泡,等候律师“营救”,从而增加了讯问破案难度。

2、讯问施谋受到影响。侦查与反侦查是一种智力较量,侦查部门往往运用侦查计谋进行讯问破案,施谋与反施谋的对抗必将激烈。律师会见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认为有律师作为“靠山”,就可能对侦查人员“那一套”产生怀疑,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影响。

3、犯罪嫌疑人供述可能趋于不稳定。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会见时间,并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如何交代所做的事情,既有足够的时间与律师商量,又会经商量分析而更加明白自己行为及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进而对自己的供认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出现供述不断反复。

4、证人证言可能趋于不稳定,证人拒绝作证现象可能增多。律师会见并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污点证人调查核实。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对已作证言经利害分析可能发生心理动摇,出现证言不断反复,一些证人经过律师点拨,可能拒绝作证,以致侦查部门很难找到这些证人作证,最终增加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5、讯问拓展线索难以保密。目前,团伙犯罪比较突出。在律师介入后,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因政策感化而揭发立功的有关线索已无密可保。如果律师不自律或者出于某种意图,这些线索就可能被泄露出去,影响公安机关对全案的侦查。

(二)律师阅卷权的影响

从案件诉讼和处理讲,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犯罪事实最终是要围绕证据来认定和落实,没有足够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案件的认定及处理都将受影响。这些影响因素主要有:一是全案证据体系。如果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就将影响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二是有罪证据材料与无罪证据材料。如果证据材料没有全面收集,特别是忽视无罪证据材料的收集,也将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处理。三是案件细节问题。如果没有查清楚犯罪事实的细节,就会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所取证据最终失效。四是不规范取证甚至违法取证,使证据存在瑕疵,最终会影响所取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其失效。就刑事侦查来说,因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对刑事侦查尤其是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将一目了然,难免会增加检察机关在庭审阶段的抗辩难度,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材料的要求更严格,将会促使侦查与起诉更趋紧密,导致侦查阶段起诉化、审查起诉阶段审理化,对公安机关刑事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影响

律师调查取证权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主要有:

1、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的局面,将影响侦查效能乃至惩处能力。

2、形成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按照《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通过这些活动所收集、调取或者自行调取的证据,如果在侦查部门视野之外,就会影响侦查部门 …… 此处隐藏:283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227402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