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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苏发改规发[201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苏发改规发 [2011]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苏发改规发

[2011]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8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

(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入选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

第二条所列的咨询评估任务。

入选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部分专业省内甲级工程咨询机构不足3家的可在省外甲级工程咨询机构或省内乙级工程咨询机构中优选),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

服务范围涵盖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

(二)近3年承担的所申请专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申请报告编制、咨询评估任务不少于10个(部分行业项目总投资普遍不足5000万元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三)近5年内未因重大质量和经营问题等受到有关机关处罚;

(四)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咨询机构承担。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遴选工作规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在满足专业需要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入选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机构资格变化情况以及入选机构工作完成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入选机构名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入选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完善咨询评估工作规则和流程,配置专业人员,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委托咨询评估时,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选择相关入选机构:

(一)分专业对入选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序;

(二)对某项需要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序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该项任务的入选机构;

(三)省发展改革委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入选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签订《委托咨询评估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四)入选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序的末尾。入选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该专业排序的末尾并轮空一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评估要求特殊的事项,省发展改革委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机构进行评估或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入选机构接受任务和承担任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承担某一事项的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项目申请报告等编制任务或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入选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应当核查入选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入选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入选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

关联关系。存在关联关系的,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应当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委托咨询评估合同》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全面、如实反映,并按时限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书面征得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核定,定期结算。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借机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任何利益。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咨询评估的实际效果进行后评价。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有关入选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入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对其提出警告、终止委托、取消其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按时限规定完成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五)将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再行委托其他机构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市、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遴选工作规则

附件: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

入选机构遴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的遴选工作,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初始名单确定的遴选工作和对入选机构名单的动态调整。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入选机构遴选工作的管理机关,按照组织资料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确定入选机构的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为入选机构的咨询机构必须符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各项规定,所申报专业不得超出其工程咨询资格范围,有多个专业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应按专业不同分别提出申请。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申请文件,完善相关材料,按时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单位法人签章的申请文件;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申报专 …… 此处隐藏:27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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