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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文件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开展 2007 年春季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宝市定额字( 2007 ) 4 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开展 2007 年春季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宝市定额字( 2007 ) 4 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暂调整为 2.6 %,如有新规定时,再适时调整。其提取、使用及管理从有关规定。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 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

二 00 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函 [2006]366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 号),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制定的 12 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 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 “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 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4 元,井下矿山每吨 8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2 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 1 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 2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 ,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0.5 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 50% 。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 1.5% ;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0% 。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按照 4% 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含)的部分 , 按照 2% 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0 万元至 100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 0.5% 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 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 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5% 和 2% 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 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 [2003]17 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 , 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 , 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 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 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 , 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 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 …… 此处隐藏:235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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