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
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
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由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交通局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八条 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 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也可直接提供彩色扫描件。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实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的,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为质量评定及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 ,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合格证书》由省站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承接工程结
束。
第十三条 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距离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向项目主管(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经项目主管和相应的质监站同意。
第十六条 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5、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6、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施工、监理企业档案,作为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检测人员证书: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6、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 …… 此处隐藏:217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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