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X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2008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2008]10号。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
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以处罚机关名义作出,加盖本机关公章。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现场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一)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
(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
(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
(三)“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第十七条 举报记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电话、信函、来人等各种渠道的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记录:
(一)“举报类别”栏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填写来信、来电或来访;
(二)“举报内容”栏应写清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还应反映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
(三)举报内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
第十八条 立案审批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一)“案件来源”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
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
(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
(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
第十九条 协助调查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四)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案件时,请求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助调查时使用的文书。
如需要某单位进行协助调查,主送栏填写该单位的名称;如需要个人进行协助调查的,主送栏填写协查人的姓名。
第二十条 询问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五)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一)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
人;
(二)“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并注明“第X次询问”;
(三)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
(四)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五)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
(六)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二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六)是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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