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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江苏百汇公司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华东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

江苏百汇公司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华东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成熟型人才(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 外聘人员不纳入公司编制,其档案和人事关系不在公司。

第二章 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表一)和《外聘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以及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

第六条 外聘人员属于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

员、借调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聘用协议书》(见附表三);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成熟型人才,自用工之日起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工资待遇、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

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和借调人员,必须签订《无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保证书》(见附表五)。

第七条 外聘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扫描备案,扫描后原件归还本人。

第三章 外聘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外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脱产形式的外派培训或带薪培训,如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的,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外聘人员辞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第四章 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外聘人员数据库,根据聘用情况动态管理,每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全年外聘人员花名册(见附件六),并及时上报因工作变化而产生的

外聘人员变动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全公司外聘人员人事数据库,并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报表,提交公司领导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制定外聘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外聘人员工作任务及工作内容,年底时协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外聘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不能胜任的外聘人员,提前一月通知本人做好交接工作和离职准备,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对继续聘用人员做好续聘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对上月外聘人员的出勤情况单独填报考勤表,考勤表应注明项目名称与地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外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的待遇根据外聘人员个人能力、应聘职位,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在聘用期内考取与用人单位专业相近的各类国家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十六条 与用人单位约定一年以内聘用期的外聘人员,可根据需要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执行公司的统一标准。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即为用人单位给予的补偿金,其数额达到或超出国家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的补偿金时,用人单位不再另外支付补偿金,未达到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补偿金时,用人单位给予补足。意外伤害保险文本由用人单位保存,复印件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因此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发放节日费、交通费、资料费、误餐费等补贴。

第六章 劳动关系的终止

第二十条 外聘人员劳动关系的终止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专业技术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8)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1)外聘人员因工负伤,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外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聘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未按照聘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外聘人员权益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外聘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外聘人员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外聘人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已经对外聘人员造成伤害的,

用人单位要依法赔偿。

外聘人员要求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应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对于擅自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对于解除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外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解除聘用关系证明,院人事劳动处据此转出考绩档案。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由人离子源部负责解释,其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总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总公司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

外聘人员审批表

填报单位名称:

填表人签字:

附表二:

外聘人员登记表

填表者签字

附表三:

聘 用 协 议 书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以下聘用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聘用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协议。甲方使用乙方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协议期满即终止执行,如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延续使用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协议,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续聘手续。

二、工作部门、岗位及工作职责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担任 …… 此处隐藏:449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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