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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4
导读: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草稿)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 日江西省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草稿)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 日江西省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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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和节

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

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约与发展相互促进,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

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

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

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节能综合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节能监察、考核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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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农业、能源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相关领域节能规划及政策措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

宣传和教育,通过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节能宣传周、节能社区、节能家庭、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的义务,有

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

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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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

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并可以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

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

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会

同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

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效率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严于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

分析,通过管理和技术等措施,达到更高能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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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

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监督生产单位逐步淘汰落后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

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

目,下同)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三千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

当量值,下同)以上,或者年电力消费量五百万千瓦时以上,或者年石油消费量一千吨以上,或者年天然气消费量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千吨以上不满三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电力消费量二百万千瓦时以上不满五百万千瓦时,或者年石油消费量五百吨以上不满一千吨,或者年天然气消费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不满一百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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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前款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

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

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对节能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同时报

送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项目节能登记表。

节能审查部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当组织专家或

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或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不予通过:

(一)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 6 -

(二)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

工艺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 …… 此处隐藏:674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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