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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要点探讨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5
导读: 监理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要点探讨 作者:陈 刚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第10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上趋于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国务院于2004年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

监理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要点探讨

作者:陈 刚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第10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上趋于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国务院于2004年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控纳入了监理范围。文章就监理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要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方;安全生产管理;角色定位;工作要点

[作者简介]陈刚,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主任,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广西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 TU7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07)10-0152-0003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上趋于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率仅次于采矿业。国务院于2004年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是以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为主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责任,第一次明确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控纳入了监理范围。随后建设部又分别于2005年10月13日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下文简称《导则》)和2006年10月16日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两个配套文件,进一步规定和细化了监理方①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中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理责任。由于作为监理工作指南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尚未做相应修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方,甚至包括监理方自己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监理方的角色定位和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尚有不同认识,因此,有必要探讨监理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要点。

一、监理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

(一)业内人士不同的解读和看法

1.有业内人士认为《条例》设定的施工安全监理与《建筑法》界定的工程监理是两种不同的监理机制。《建筑法》界定的工程监理机制是业主与监理单位间的监理委托合同和业主与施工企业间的承包合同架构下形成的委托→授权→监督→承诺接受监督→整改→验收→支付的监理链,这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权利义务链。与此不同, 《条例》设定的施工安全是监理

非受业主委托,而是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责任。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是政府授权即行政权力的延伸, 而监理企业又无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地位,故也就无制裁手段,只有“向主管部门报告”权,监理企业的行为是协助行政管理行为。就实际操作而言,由于两种监理机制的不同而且同时存在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之中,监理单位往往难于同时掌控好两种监理机制。

2.安全监理责、权、利不对等。《条例》是第一部明确将安全监理工作纳入监理范围的法规,但安全监理工作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工作方面只有付出没有回报。由于将监理单位置于只尽义务而无利益补偿的不公平境地,故不利于建筑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资源投入没有酬金收入作支持。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中、小型项目内要求监理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在自身的安全监理技能、安全监理责任意识方面均存在不足,很难全面履行《条例》《导则》《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责任。

(二)地方政府在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范围、责任等方面层层加码

《条例》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责任、范围和处罚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随后出台的《导则》《意见》又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责任、范围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虽然有扩大之嫌。然而,一些省、市在制定地方性规定中更是层层加码,凡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统统列入安全监理工作的责任范围,如施工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购买各种保险、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人工资发放、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筑垃圾运输等工作,事无巨细地都成了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责任范围,而追究起安全监理责任来,方式也是层出不穷,使得许多工程监理人员工作时难以把握主次,甚至无所适从。

(三)《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条例》着重规定了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条例》仅在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条例》从第二十条至第三十八条用了十九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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