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55条探析
食品安全法第55条探析
探析《食品安全法》第55条
民商法 张芳
阜阳发生的“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随后,“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去年的问题奶粉事件,更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了举国关注的事情。在一系列的事件之后,在大众的关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将民众关注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诸多问题一一列入,对我国未来的食品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这样一部应运而生的法律,它的很多规定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条的初衷是解决名人在虚假广告代言中的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健全每一个扮演一定角色的社会成员都应承担与其行为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的问责机制,这就强有力地回答了某些名人疾呼本条是“片面的、不公正的”的说法。虽然在法条的表述中“名人”被内涵更为宽泛的“个人”所代替,但其欲追究任何代言人(当然包括名人在内的代言人群体尤甚)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的宗旨却没有变。本文即以名人这个较小却特殊的主体范围为切入点思考并探讨该项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名人代言广告的现状
何为名人?法律上并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名人”即为在一定特殊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产生引领效应的人。心理学认为,名人在广告中出现后,会达成引起消费者注意、强化事物、扩大影响的效应,或模仿名人的现象。基于这种规律,名人作为公众人物,代言某一产品,消费者会不自觉地把对名人的喜爱转移到其代言的商品上,从而很大程度上引领消费趋向,商
食品安全法第55条探析
家也正是看中了名人的广告效应,才会大肆选择名人代言。在企业和名人“双赢”的同时,这类广告也一直由于代言食品不合格而是非不断。其中不乏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的案例,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比如,前几年的“三鹿奶粉”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不仅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加深了对虚假广告的担忧,曾担任“三鹿奶粉”广告代言人的邓婕和代言三鹿其他产品的倪萍、薛佳凝等名人均遭到了网民的声讨。名人代言代表的是一种公众形象, 他们靠公众形象获得巨大的经济与社会利益, 所以应该对名人作广告进行严格的限制。代言人必须保证在广告中向公众所说的话必须是他的真实的感受和切身的体验,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其实,大多数名人所以热衷于代言广告甚至是违法广告,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获取丰厚的代言费;二是法律对于名人的代言行为缺少问责制度。查阅《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们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没有涉及,这使得名人做广告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针对这种不公平的现象,立法者做出了反思和回应,立法和制度也同时跟进了。《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针对名人代言后的责任追究案件开始增多,这也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了另外一种合法的保护自身权利的途径,从这一点来说是有价值的。
二、 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一)民法理论分析
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前,许多学者就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提出了自己观点,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侵权理论上看,如果产品质量造成购买人或者使用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可以以共同侵权追究名人的责任。不管其是否知道他所做的广告是虚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应当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共同侵权的司法解释规定:“二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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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 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来看,名人基于公众的信赖获得公信力所产生的效益比普通民众大得多,名人在享有平常人无法享有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也负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在名人代言广告中,名人利用自己在社会中所享有的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增强了广大消费者对其所代言商品与服务的认同感。同时,名人从广告代言中能够获得丰厚盈利,而这些代言费实际上都附加在了商品的卖价里,最终的承担者还是消费者。如果名人在广告中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相应责任,很显然是不公平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必有责。
(二)经济法理论分析
根据“经济人”理论,名人在品牌代言市场上的“经济人”角色,决定了其必定会让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博弈的天平始终向自身倾斜。不加约束的经济行为,必定损害公众利益。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名人代言问题必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平衡协调原则和社会本位原则的必然要求。名人代言会得到不菲的报酬,表面上看这些报酬是广告主给付的,但实际上转嫁给了消费者。所以,根据经济法平衡协调原则,名人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保证自己所宣传的商品的真实性。这样才能体现平衡社会利益的精神。其次,名人承担法律责任是保护整个社会利益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利益要求在追求实质正义的目标前提下,保障社会的秩序与效益并重。在追求短期效益的驱使下会有很多破坏秩序的行为发生,并导致社会利益被瓜分,从而有损社会整体利
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食品安全法》以长远利益为目标,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社会主体有义务为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而受到法律和自身的约束。这要求广告提供给消费者的各项信息必须都真实准确。名人的表演和推荐行为作为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品的营销效果有重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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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因此必须对名人行为进行最低限度的法律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体现出自由与秩序、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名人做广告是一种行为自由,但名人要保证其自由选择的行为必须限定于既有的法律秩序内。原因在于秩序是自由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其核心是保证交易安全。人们应当欢迎名人做广告,因为这既可充分实现名人的价值,也可丰富人们的商业文化生活。但是在名人光环与广告效益之中,不可缺少法律秩序调整的成分。因为经济法既能保护自由,又能明确秩序。从权利和责任应该相称的角度来看,本条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上,名人和生产经营者处于信息的强势地位,并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名人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于法也具有必要性。而且该条款一方面能确保对消费者的赔偿得到落实,另一方面能弘扬正气,促使名人不被金钱所诱惑,自觉与虚假广告划清界线。因而《食品安全法》做如此修改是完全必要的:为食品做广告是名人的权利但与这项权利相对应的,就是名人要为自己代言的食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其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代言名人,而在于保护广大消费者。此对于名人来说,也是公平的。因其名人代言的费用很高,百且商家也把这一费用计入了商品的成本之中,作为消费者来说,购买此商品 …… 此处隐藏:54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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