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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0
导读: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琼从会综字[2007]096号 ★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书 声 明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筑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琼从会综字[2007]096号 ★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书

声 明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2、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书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书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备查文件。

5、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欣龙控股 指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欣安实业 指 海南欣安实业有限公司

筑华科工贸 指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方 指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筑华科工贸依据司法裁定过户欣安实业

持有的欣龙控股限售流通股2700万股

(含红股、配股、转赠股)之行为

本核查意见书 指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书

本财务顾问 指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序 言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接受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华科工贸")委托,担任其通过司法裁定过户欣安实业持有的欣龙控股限售流通股2700万股(含红股、配股、转赠股)之行为的财务顾问,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委托方本次通过司法裁定过户欣安实业持有的欣龙控股限售流通股2700万股(含红股、配股、转赠股)之行为的相关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委托方出具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阅读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1、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港货运中心96号A栋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饶勇

营业执照注册号:4600001007710

组织机构代码:72128271-4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饶勇31%、申师贤27%、冯志军25%、庄春梅5%、朱万明4%、丁琳4%、韩君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开发;无纺布加工;装修工程;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矿产品、粮油食品、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服装、百货的销售。(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0年1月14日

经营期限:2000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4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琼地税海口字460100721282714号

通讯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海港货运中心96号A栋

邮政编码: 570125

联系电话: 0898-68581613

控股股东名称:饶勇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通过公司登记机关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度检验,具备受让欣龙控股股权的主体资格。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2、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筑华科工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筑华科工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责任。本财务顾问将督促筑华科工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5-19》等相关法规要求,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经审慎调查、综合评审,本财务顾问认为,筑华科工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收购的主体资格。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核查 筑华科工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饶勇先生。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报告书中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披露充分、完整。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筑华科工贸最近5年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最近3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披露充分、完整。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核查

经核查,截止本核查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除持有欣龙控股(000955)以外,未持有、控制境内或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意图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欣龙控股股权的原因,是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海中法执字第12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

欣安实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持有的2700万股欣龙控股股票(含红股、转增股、配股),过户到筑华科工贸名下,用以抵偿欣安 …… 此处隐藏:31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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