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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_利益法学_思潮述评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7
导读: 德国利益法学 2003年11月5日法学论坛Nov.5,2003 第18卷第6期LegalForumVol.18No.6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6-0091-04 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 杜 江1,邹国勇2 (1.安徽省交通厅,安徽合肥230009;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利益法学是德国的

德国利益法学

2003年11月5日法学论坛Nov.5,2003                          第18卷第6期LegalForumVol.18No.6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6-0091-04

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

杜 江1,邹国勇2

(1.安徽省交通厅,安徽合肥230009;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利益法学是德国的一个社会法学流派,它关注法律的解释,批判概念法学,认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在方法论上强调法官应注意各种利益平衡,调整利益冲突,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关键词]利益法学;利益;述评

[中图分类号]D9516.9   [文献标识码]A

  利益法学(Interessenjurisprudenz)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于德国,是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流派,因强调法官应该注意各种“利益”为核心思想而得名。冯 耶林(RudolphvonJhering,1818-1892)的目的法学,利普 赫克(PhilippHeck,1858-1943)教授,1905[1](“利益法学”的概念。吕梅林(Max

Rümelin,1861-)()以及哥廷根大学的鲁道尔夫 穆勒 埃尔茨巴赫(RudolfMü)(Paulrtmann)等人的进一步发扬,成为20世纪一个非常有影响的法学流派一、利益法学的主要思想观点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大陆主要国家的法典化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概念法学以反对形而上学为名,抛弃自然法学的主张,仅仅承认实在法,认为成文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即可自给自足,足以解决各种纠纷。法官只需根据适当的逻辑推理,就可以从现有的由概念构成的法律条文得出正确的判决,无需考

[2]虑法律的目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和社会的实际需要。1896年《德国民法典》,问世后,概念法学在德国

更为盛行,并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法学。但事实证明,法典并不是无漏洞的,而且社会的迅速发展使法典的漏洞越来越多。在《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包含了很多抽象的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在运用这些规定时,就涉及到很多复杂的解释以及法官的作用问题。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赫克等一批年轻的法学家举起耶林思想的旗帜,掀起了一场反对概念法学的利益法学运动。

(一)对“利益”含义的阐释

[3]“利益概念本身是经济思想文化时代的产物。”各个时代、各国学者对于“利益”的含义都会有不同

的理解和诠释。利益法学派的核心思想是,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利益决定着法律规则的创建,利益

[收稿日期]2003-09-27

[作者简介]杜江(1970-),女,安徽定远人,安徽省交通厅法规处干部,主要研究经济法学与法理学;邹国勇(1973-),男,江西宜黄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02级国际法博士生,主要研究法理学与国际私法。

德国利益法学

                 法学论坛92                 2003年以及对利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法律是“保护利益”的手段。他们主张,法律规则“不仅

[3](50-51)仅界定利益,而是同其他活性规则(Aktivgebot)一样本身就是利益的产物。”

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谋求社会利益,司法活动尤为如此。对特定的法律,司法人员最重要的

[4]是确定立法者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

“利益法学之父”赫克主张,立法者“对相互矛盾的生活利益关系进行界定。”据此,立法者就对生活利益做出了价值判断,这种判断对于立法者来说,可归根于其“对所追求的社会制度的种种设想,即社会

(Interessenwirkung)。施托尔理想”,所做出的价值判断本身又会影响当事各方的利益,产生“利益效应”

的观点更为明确,他认为,每项单性法规都“间接地蕴含着对其根据的利益冲突所做出的价值取向”,并

[3](52-55)指出“立法者的欲求(Begehrungsvorsrtellung)决定着法规的内容”。

赫克还指出,司法和法官判案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满足法律共同体(Rechtsgemein2schaft)中既有的物质及精神欲求和欲求趋向。”这些“物质及精神欲求和欲求趋向”,就是赫克所说的“利

[3(50)]益”。他认为,对创制法律起决定作用的“利益”,包括法律共同体的一般“和平或秩序利益。”法律

是“共存于各个法律共同体并为获得认可而相互竞争的物质的、民族的、宗教的和伦理等方面的利益的

[3](50-51)合力(Resultanten)。”

总而言之,利益法学所主张的“利益”是广义的,既包括私人利益,也包括群体利益、社会团体利益、公众利益和人类利益等公共利益,以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如道德的、,公平、正义的利益等。

(二)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概念法学所持的观点是虚幻的、,[5]陷,,。概念法学把法

“逻辑至上”,将法官“局限于依照法,这样法官几乎成了一台适用法律的机器。事实上,法官并非是冷漠的机

[6]器人,再好的法官在判案时也不会对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置若罔闻。赫克认为,现代的法官永远不

可能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而更像是立法者的助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明白立法者的意图,并在审判的过程中将立法者的意图贯彻下去。在该过程中,法官应当将立法者没能清晰表达出来的

[4](300)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传统的概念法学由于其僵化性而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Inver2赫克还从法律科学功能方面对概念法学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他把概念法学称作“倒置法”

①sionsverfahren)。概念法学认为,法律科学的功能主要在于界定法律概念的含义,对法律概念进行精深

的研究,就能获得全面的法律。同时“,概念研究”还可以有效地解释法律规则,并为补充现行规则的不足提供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概念研究”的方法不仅可以解释法律规则,而且还能帮助人们获得新的法律规则。概念法学认为,精深地界定各种概念,并将它们组织成一个连贯的逻辑体系,是法律科学的

[5](558)研究对象和终极目的。概念法学的这种观点未免有失偏颇。赫克以利益作为出发点,指出利益法

[3](49)学方法的唯一任务是“通过探究法律和生活环境为正确的判决做准备,从而简化法官的工作”。为

此,法律科学肩负着两方面的功能:第一,为解决各种利益冲突提供法律规则;第二,对现存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和整理,即法律规则的系统化。这两项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功能是具有实践意义的法理学应该具备的重要属性。因而,法律科学应该以编辑整理案例、进行法学研究等形式补充成文法的不足,同时

[5](559)应该为法官能够及时地找到他们所需要的法律规则提供方便。赫克还进一步强调,利益法学不仅

要研究法律本身,而且还研究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价值观念。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它的研究结构也会随之发生变迁。“概念研究”已经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对现实生活的研究以及对各种社会利益的评

①“倒置法”指的是普赫塔(Puchta)用理性法理论的演绎方法来阐述法的起源及其各种概念、命题和原则,即他先从概念中抽象、演绎出教条式的命题和判例,而不是从各种法律和现存的各种法律命题以及各种判例中抽象、演绎出法的概念的本末倒置方法。

德国利益法学

 第6期           杜江等:德国“利益法学”思潮述评              93

[5](559-560)估。

(三)对法官的方法论指导

方法论有助于人们知道他们所进行的学术研究的最终目标是什么。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为何,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回答。赫克等人倡导的利益法学致力于认识法律对于人们日常生活 …… 此处隐藏:54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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