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
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
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试行)2009.03.01
神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彻底解决全县人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改革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全县人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免费医疗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民受惠,广集资金、财政为主,统筹安排、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免费对象
第三条 全民免费医疗对象为全县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县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县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中神木籍户口的职工,神木籍户口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享受免费医疗。
第五条 中、省、市驻神各单位、各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执行《神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全民免费医疗工作在县康复工作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县医保办和合疗办具体实施。
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
第七条 县康复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民免费医疗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落实;
(二)负责督促全民免费医疗政策、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负责实施全民免费医疗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民免费医疗资金运行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民免费医疗制度的宣传咨询、信息收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医保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免费医疗制度的推行工作,经办全县干部、职工免费医疗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负责对干部、职工免费医疗基金和门诊医疗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认定免费医疗的干部、职工身份;
(四)负责干部、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审核报销工作;
(五)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情况;
(六)协调解决干部、职工免费医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县合疗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民免费医疗制度的推行工作,经办全县城乡居民免费医疗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负责城乡居民参合基金和门诊医疗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认定免费医疗的城乡居民身份;
(四)负责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审核报销工作;
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
(五)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情况;
(六)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免费医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乡镇、机关、事企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全民免费医疗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认真执行全民免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负责搞好全民免费医疗的宣传教育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负责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做好造册登记工作;
(五)负责对城乡居民或干部职工门诊医疗卡发放工作。
第四章 基金筹管
第十一条 全民免费医疗基金组成为:
(一)县医保办收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县合疗办收缴的合作医疗基金;
(三)社会募捐的资金;
(四)县财政拨付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全民免费医疗基金由财政局社保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由医保办和合疗办根据全民免费医疗支出需要报康复办审定后,财政局社保科予以及时拨付。
第五章 门诊医疗
第十三条 实行全民门诊医疗卡制度。凡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城乡居民均可享受每人每年100元门诊医疗卡待遇;干部职工医疗卡资金按
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
《神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从收缴的基金中直接划入。门诊医疗卡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四条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6级以上伤残军人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院)全额报销。
第十五条 慢性病患者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用,实行全年限额报销制度。
第六章 住院医疗
第十六条 实行住院报销起付线制度。起付线以下(含起付线)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起付线以上费用予以报销,但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药费不超过30万元。起付线标准为:
(一)乡镇医院为每人次200元;
(二)县级医院为每人次400元;
(三)县境外医院为每人次3000元。
第十七条 住院免费范围:
(一)一般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
(二)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移植等特殊检查、治疗费和材料费。 第十八条 下列医疗行为不予免费:
(一)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医药费;
(二)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超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医药费;
(三)急救车费和空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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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种整容、美容、矫形、健美手术、计划外分娩住院医药费以及镶牙,配镜和个人使用新型健美器具费;
(五)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 (如磁疗胸罩、磁疗背心、降压仪表等)费;
(六) 病人自用诊治材料和器具(如体温计、药枕、药垫、胃托、子宫托、拐杖等)费;
(七) 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服毒、自残、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所致的医药费;
(八) 疗养﹑康复费和不必要的营养药品费;
(九) 本地区发生大范围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 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医药费。
第十九条 本县住院因特殊病情需要营养药品的,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癌症、肝硬化、肾病和严重消耗性疾病等不能进食,需要靠营养液维持生命的,或者某些特殊疾病必须用生物制剂治疗的,使用营养药品费用报销80%。
(二) 血液系统疾病、其它疾病引发严重贫血或者各种手术中大出血的,必须使用血液制品的费用报销90%。
第二十条 本县住院需大型医疗设备诊断检查、特殊医用材料治疗的,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 因病情需要,需做CT、ECT、核磁共振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其费用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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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或导管、支架等介入治疗的,国产材料报销90%,进口材料报销70%。
第二十一条 患者在县境外医院治疗的,就诊前需按程序报县医保办或合疗办备案;属于急诊的,应在就诊三日内及时报告。县境外医院治疗的各种检查费由本人自付,医药费按70%比例给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外出务工和异地居住的神木籍人员在住所地住院治疗的,比照县内住院规定执行。但在地市级医院以上住院的,按转境外医院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五保”户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四条 门诊医疗费用一般由个人门诊医疗卡支付,县医保办和合疗办按月结算。老红军、慢性病等的门诊费用由县医保办和合疗办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住院患者的医疗 …… 此处隐藏:234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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