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和品质,
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 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验证结果,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2万字(法学和文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60篇,社会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
文参考文献需超过8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
7.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
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如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应有3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评阅人有2名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工程硕士至少应有1位是来自于企业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若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的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若有2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申请无效。当次申请无效者,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还需参加研究生院盲审,具体要求详见《大连海事大学硕
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条例》。
第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按照研究生院规定时间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
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 学位论文1份;
4、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需提交外语及综合课考试合格证。
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前1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
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
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4、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1) 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及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
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获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
3) 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5、 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6、 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7、 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
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最长修改时间为1年)。
第十二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委员如认为答辩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
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外,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
学位论文评分单、学位论文4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秘书,经分委
员会讨论通过后,所有答辩材料与3本论文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参加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参加学位评定;待学位评定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将答辩
材料领回后与1本论文一起交校档案馆存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一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 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 经重修后,超过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生,
一般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的第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硕士生,作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
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发证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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