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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作业答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任务1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 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3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 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

任务1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

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3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

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

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8月,

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

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

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3年7月5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

证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

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刘

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

转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骗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

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30分,刘

XX到三楼,骗经理秘书侯XX说他有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后,刘

XX进入经理办公室(333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

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

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

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

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

人XXX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案工具、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

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刘XX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辩护人王XX提出的辩护意

见是“刘XX其行为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因2013年2月,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

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

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

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谎

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

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

伺机报复,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

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

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

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XX走后,刘XX进入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

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

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

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

实。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刘XX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刘

XX的辩护人王XX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民权利不受

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到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13年7月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任务2

XX省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

省XX市XX村,高中文化,农民,家住XX村。2013年X月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XX看守所。

辩护人高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于2013年某晚,窜至

本市XX乡XX村徐XX家,趁其不备,从徐XX背后猛击一掌,随后吹熄桌上的煤油灯,

并用菜刀朝徐XX头部、脸部乱砍。致徐XX两棵牙齿脱落,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

头后部被砍三刀。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朱XX对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做了供认。朱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

控朱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以朱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由,

建议法庭对朱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该部分将本案的发案原因,过程及结果简单

概括即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XX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证实徐XX的头后部被砍

三到,三个手指被砍断;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实2013年某晚有人从背后将她打倒,并

用刀砍她的头部、脸部的事实;XX公安机关的血迹检验报告,证实案发现场的血迹与朱

XX的血型相同;XX公安机关的指纹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的指纹与被告人朱XX的指纹

相同;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某晚,在徐某家将其打倒并用菜刀将徐某砍伤的事

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已核实。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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