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文秘资料 >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8
导读: 2.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参照本款评定。】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泪

2.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参照本款评定。】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泪器损伤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本款是指:外伤性散瞳致瞳孔直径达0.6厘米以上,且对光反射消失或明显迟钝;虹膜根部断离达周径的四分之一以上;晶状体脱位(含半脱位);角膜白斑(中央性白斑直径达0.2厘米、周边性白斑直径达0.4厘米);晶状体轻度混浊或中央性白斑、周边性局限性白斑直径达0.1厘米;玻璃体出现絮状混浊;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视神经萎缩等。单纯视网膜震荡不适用本条。

2.损伤致眼球后退达0.1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 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 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1.视功能(视力、视野等)情况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的视功能为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鉴定时限在伤后三个月以上。认定外

伤所致的视功能障碍,有关病变情况必须与损伤程度及病程相吻合,且有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2)视神经及视觉传导通路的外伤性改变;(3)视觉中枢外伤性改变。

2.本款中的较伤前视力下降0.2或0.3以上,分别适用于伤前视力已低于0.7或0.5的。

3.视野轻度缺损是指:视野向心性缩小致单眼视野半径小于50度的或双眼视野半径均小于55度的,单眼视野象限性缺损达一个以上象限的。

视野半径是指各方向视野半径的平均值。视野检查以白视野为准,认定视野缺损须经两次以上视野计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下同。

4.颅脑损伤等造成视野缺损未构成重伤的,参照本款评定。

5.损伤致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单眼活动度减少百分之十五,双眼活动度减少达一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眼球活动度指眼球各方向转动范围的总和。下同。】

(六)外伤性斜视。

【本条指斜视达15度以上。】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是指复位前经X线片或CT片等证实,骨折断端分离或重叠均在0.2厘米以上或成角20度以上。】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本款明显影响鼻外形是指:一侧鼻翼缺失二分之一、两侧鼻翼缺失均超过三分之一或鼻尖缺失四分之一;鼻局部凹陷或隆起达0.3厘米以上、长径达0.5厘米以上;鼻根部塌陷;鼻尖或鼻梁偏离面部中线0.3厘米以上。】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1.本款一般是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耳廓明显变形是指单耳耳廓变形面积达百分之十五以上或双耳耳廓变形面积达一耳耳廓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耳廓缺损面积按坐标纸法测量。

2.单耳耳廓缩小达百分之十以上或双耳耳廓缩小达一耳耳廓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3.耳廓单面创,前面创口参照面部创口、背面创口参照头部创口评定。耳廓前面与背面以耳轮缘为界划分。耳廓全层撕裂伤或穿通伤创口长度达1.5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须两次以上检查有外伤性鼓膜穿孔特征且位置基本相同,鉴定时复查鼓膜确有疤痕或穿孔者。】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外耳道狭窄是指单耳耳道横断面直径缩小三分之一以上,或双耳耳道横断面直径缩小达一耳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1.本款的听力是指语音听力。听力下降须有证据确证头面部有可影响听力的损伤,并经客观方法检测,排除伪装及癔病性聋。听力应以伤后三个月以上的检查结果为准,须排除伤前存在听力下降。

2.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本款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影响面容的,参照面部损伤的有关条款评定。影响发音指发音含混不清,但语言内容尚能分辨的。影响进食的指尚能进食固体食物的。】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1.牙齿折断是指牙冠二分之一折断或暴露髓腔;牙齿外伤性松动达三度无法保留,需手术拔除者,视为脱落。

2.患有较重牙周病者或伤前已有牙齿松动者不适用本款。】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本款是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参照本条(一)款。】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儿童张口度较同龄儿童平均张口度小三分之一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 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1.颌面部穿透创创口须在0.5厘米(儿童0.4厘米)以上。

2.口唇全层撕裂伤超过唇红缘0.5厘米以上的,颌面部创面单块边长达3.5厘米或者累计边长达5厘米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影响面容是指眼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的下四分之一暴露)或口角歪斜致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3厘米以上等。】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 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本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颈部创面单块边长达5厘米或者累计边长达8厘米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其他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但不伴有并发症、未遗留功能障碍的,参照本条评定。】 …… 此处隐藏:9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fanwen/591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