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业鉴定中心
篇一: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程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五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规则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实施行政许可;
(三)对全市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实施监管。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推进本地区鉴定工作;
(二)对本区(县)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下关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第三章 鉴定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鉴定机构包括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十条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为市级鉴定指导机构;区(县)劳
动保障局所属的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分中心”)为区(县)级鉴定指导机构。
第十一条 市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三)负责对区(县)分中心、鉴定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受理鉴定所的设立申请、评估和鉴定所年检登记;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负责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鉴定题(卷)库的运行管理,组织拟定国家、省级鉴定题(卷)库以外的试题;
(七)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八)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区(县)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县)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受理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考评员委派和质量督导;
(三)负责办理本区(县)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审批手续和证书打印。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实施鉴定,其主要职责任务: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初审,报鉴定指导机构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二)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鉴定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三)编制考核方案,负责考场安排和考场管理;
(四)组织实施考试活动,汇总考试成绩并报鉴定指导机构;
(五)协助鉴定指导机构办理证书,并负责发给鉴定合格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各职业有与拟鉴定等级相适应的3名以上考评人员;
(三)有完备的管理办法、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国家、省对鉴定所设立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鉴定所的单位,应向市鉴定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申请鉴定所的名称、地址、拟鉴定的职业范围和等级等;
(二)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的目录及证明材料;
(三)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市鉴定中心负责受理设立鉴定所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制度。市鉴定中心每年年底对鉴定所进行一次年检登记,并将年检的结果(包括年检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年检合格、年检不合格及需要整改的鉴定所名单)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鉴定所应当随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变化,更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考评人员应当更新知识,满足考核鉴定工作的需要。
市鉴定中心应定期对鉴定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鉴定机构的鉴定条件已无法满足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应当要求该鉴定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每两年对鉴定所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的结果(包括依法取得许可的鉴定所名称、地址、鉴定的职业和等级、鉴定范围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篇二: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六合区政府补贴培训督导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区职业技能补贴培训规范运作,提高补贴培训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 …… 此处隐藏:49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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