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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鉴定(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6
导读: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

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揭露基岩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各二级公司、矿井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 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建设完善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

(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生产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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