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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鉴定(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6
导读: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的规定,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一期工程未完成前不准组织施工 二、三期工程,二期工程未结束前不准组织施工三期工程; (四)严格执行爆破规定,严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的规定,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一期工程未完成前不准组织施工 二、三期工程,二期工程未结束前不准组织施工三期工程;

(四)严格执行爆破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 “三人连锁放炮制”;

(五)严格执行排放瓦斯规定,严禁“一风吹”,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当瓦斯浓度大于0.8%、小于3.0%时,由通风部门指挥瓦检员按规定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大于3.0%以上时,由通风、安监部门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排放瓦斯;

(六)严格制定措施启封密闭,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组织实施,并按瓦斯排放规定进行排放;

(七)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地点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的规定;

(八)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和工人同上同下的入井带班作业规定;

(九)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瓦斯治理机构、防突机构、防治水机构、安全标准化机构,执行配备齐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十)严格执行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的规定,隐患未排除前,不得组织生产建设。

三、煤矿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通风、抽放、监控、排水、供电等主要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建设;

(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矿井不准生产;

(三)未按时完成“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六大系统建设的不准生产;

(四)未经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及不按鉴定级别进行管理的不准生产;

(五)采掘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高瓦斯矿井和未实现瓦斯风电闭锁的低瓦斯矿井不准生产;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突出危险性的矿井,未建立防突机构、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不准生产;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的不准生产;

(八)瓦斯、煤尘超限,未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的不准生产;

(九)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准生产;

(十)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或未达标的不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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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

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

施细则

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

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2日

附件1: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

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3、矿井总风量不足;

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

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建设中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在三期工程开工前,建设中的突出矿井必须在揭煤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抽采系统)。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 此处隐藏:46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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