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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应急预案及安全制度档案汇编(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7
导读: 小学青少年维权岗职责 为了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特制定本职责: 一、维护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不受虐待、歧视、体罚等,维护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

小学青少年维权岗职责

  为了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特制定本职责:

  一、维护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不受虐待、歧视、体罚等,维护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力。

  二、维护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在如下方面不受侵害。

  1、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2、不进入营业性舞厅、网吧。

  3、不购买有碍健康的食品。

  4、不与社会有劣迹人员交往。

  三、维护未成年人在学校中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在如下方面不受侵害。

  1、学习权力。

  2、人格不受污辱。

  3、人身不受体罚和变相体罚。

  4、个人隐私权。

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管理的食堂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由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学校未建立食堂承包经营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食堂承包经营者或用餐配送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小学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类事故,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根据市教体局和镇教委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处室班组。

  第三条 需要报告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第二章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五条 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结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六条 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件)原因、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带班的主要领导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学校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非上班时间报告学校总值班室);之后,尽快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并在事发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学校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团委和值班室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学校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向市、镇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团委和值班室等部门在获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师生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 此处隐藏:75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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