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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讲义(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6
导读: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公证员的资格 公证员资格取得有两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经从事法律职业且考核合格。(10年) 三、公证员职务的任免 任命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公证员的资格

公证员资格取得有两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经从事法律职业且考核合格。(10年)

三、公证员职务的任免

任命程序:提出申请、机构推荐、报请审核、行政任命(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颁发证书(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免除条件:1.丧失国籍

2.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3.自愿辞去公务员职务

4.被吊销公务员执业证书的。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由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法律人构成,广义上包括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及法律职业的辅助者。

第二节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证员的法定权利1.公证员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2.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

3.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的权利。

二、公证员应承担的义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第三节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一、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二、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三、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四、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第四节 公证员的法律地位

一、依法履行职务

二、行使证明权

三、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第五章 公 证 书

第一节 公证书概述

一、公证书的概念: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二、公证书的内容

公证书的内容包括(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5)公证机构印章(6)出证日期。

三、公证书的生效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四、公证书的发送

公证书做好后,公证机构应将制作好的公证书正本及当事人要求的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

第二节 公证书的效力

一、证据效力:指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二、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效力

(一)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1.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效力的概括性规定

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定公证的效力

3.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效力

(二)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确定某些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三)由当事人约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三、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持此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对于强制执行效力的争议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来解决争议。

第三节 公证书的制作

一、公证书的制作要求

篇三:2015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考试重难点

2015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考试重难点

公证部分

第一章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公证的特征:

1、公正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实是公证的本质特征。凡不要求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而要求证明形式上真实与合法的,称为形式证明;而要求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与合法的公证,称为实质性证明。

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证明,法律效力大不相同。对于公证证明,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证明效力的,就应当确定其证明力。另外我国出具的公证证明可以持往国外或港澳地区使用,而一般证明却不能得到国际国内的普通接受与认可。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活动。公证活动是关系到司法证明领域内的公共利益,其宗旨在于减少诉讼、预防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承担社会公益性只能,因此公证必须最大限度地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对公证服务的要求,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高时常化和商业化。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发往外国的公证,必须经原公证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签名和盖章属实,再经使用国的外事部门认证制作国外事部门的签字和盖章属实后生效。两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对公正的证实和鉴别。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签证:指一国国内或驻外国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外国人出入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的一种活动。 …… 此处隐藏:70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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