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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9
导读: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粤建管字[2003]97号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粤建管字[2003]97号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

(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

(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

(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

(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性检测机构);

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第七条 监督检测机构的设立按照“一市一县设一机构”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测机构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活动,其检测数据、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质量安全纠纷仲裁、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和施工起重机械准用的依据。

第八条 服务性检测机构设立,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承担社会服务性检测业务,其检测数据无效。

第九条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可根据企业资质要求申请ISO9000等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企业自控不纳入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范围,其出具的试验室数据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检验指标,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监督检测机构、服务性检测机构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服务资源分为三类:

(一)A类: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

(二)B类:工程专项检测(含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三)C类:工程材料检测。

检测机构的资质应根据其技术力量、设备状况、检测能力、质保体系、检测资历进行核定,每一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类、各级检测机构的资质考评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换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资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年检动态管理。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监督检测机构和服务性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实行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检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的检测上岗证实行动态管理。不再从事检测工作或工作调动人员,分别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核销或更换资格证书。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必须按资质等级、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职责和权限开展检测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稳定的业务范围和权限承揽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参照《实验室认可准则》(CNACL201—99)要求建立质量体系,积极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和实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以保证检测工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所采用的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省、市、县级监督检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无须办理备案手续。

本省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跨地区、跨行业承接检测任务,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省外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进入本省开展检测业务,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后方可在我省开展检测业务,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测机构和服务性检测机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出具检测报告,其检测报告内容、数据及结论必须准确可靠,须出具鉴定意见的应明确,并由电脑打印,不得涂改。检测报告必须具有试验员、校核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计量认证章(CMA章)和检测报告专用章。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监督抽检制度。未经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监督抽检系指监督检测机构在负责实施项目质量监督员的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工程实体等,按照规定的比率进行取样送检或实地检测的行为。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时,应当委托同一检测机构承担。 监督检测机构和服务性检测机构在受理委托检测时,应对试样有见证取样或监督抽查送检有效性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检验”或“监督抽检”印章。

第二十条 各级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定效力,可以作为调解、仲裁、司法鉴定、处理工程质量安全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委托检测的单位方对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有异议时,可提请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测机构复检;对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有异议的,可提请上级监督检测机构再复检。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禁止挂靠、转包、分包检测业务。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 …… 此处隐藏:309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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