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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大学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论述题精编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4
导读: 第1 页,共40 页 http:// 第 2 页,共 40 页 特别说明 本书根据最新复试要求并结合历年复试经验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复试科目该题型常考及重点复试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由于复试复习时间短,时间紧张建议直接背诵记忆,考研复试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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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共 40 页 特别说明 本书根据最新复试要求并结合历年复试经验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复试科目该题型常考及重点复试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由于复试复习时间短,时间紧张建议直接背诵记忆,考研复试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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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共 40 页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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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重庆大学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论述题精编

1. 试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把握的问题。

【答案】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的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仅仅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也包括死刑缓期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切实贯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首先,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实足年龄以月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在过了周岁生日第二天起,才满该周岁。

第二,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不能突破。

第三,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以“行为时”而非“结果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2. 述间谍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

(1)侵犯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内部成员。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课任务,包括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以各种手段为敌人指引轰击我方目标的活动,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具备上述三种间谍的行为之一的,即成立间谍罪。

(3)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3. 试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http:// 第 4 页,共 40 页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而制定的各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该罪的特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4. 试论述玩忽职守罪。

【答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员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职能。②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A.不履行职责,指行为人有能力且有条件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B.擅离职守,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期间,违背其职责义务而擅自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行为。C.未尽职责,是指行为人虽然有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但并未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况。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而言,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但因疏于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①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方式多为不作为,而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作为。本罪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是过度的或任意超出其正当权限范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②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它们的区别在于:首先,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其次,本罪一般发生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后者往往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过程中。最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5. 论犯罪未遂。

【答案】犯罪未遂是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之一,是犯罪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关于未遂的概念,各国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把未遂仅限于在着手实施犯罪后,“仅仅由于罪犯意思以外的情事而中止或未能得逞,即构成未遂”(1994法国刑法典),另一种则无此限制,在着手实行犯罪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没有达到既遂状态的,都是未遂。我国刑

http://

第 5 页,共 40 页 法关于未遂的规定,属于第一种类型,它不包括中止未遂。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概念,明确指出了犯罪未遂的性质和特点,指出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即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①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来确定所实行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范围。

②必须根据实践中实施某种行为的具体方式方 …… 此处隐藏:255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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